《商君书》中军功授爵制的正确“读法”是这样的

“军功授爵制”的本质是对秦国旧有的“卿、大夫、士”身份体系的细化和赎买,而非为了“打碎一个旧世界”。

在周制之下,“血统身份”是难以逾越的高墙,但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国君开始以官僚为爪牙扩张权力,“血统贵族”的实际权力和身份之间日益背离。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与中原各国的卿、大夫治政一样,采取庶长、大夫治政,基层区划则是乡、邑、聚,乡和邑,都可能有“大夫”分封治理(此大夫为封爵,世袭)或被秦国国君任命管理(此大夫为职务,不世袭),在朝廷之上,也有“大夫”身份的朝官,比如“上大夫”、“下大夫”。

商鞅变法的最重要举措,按照《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就是:

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设县之后,以令、尉治政、治兵,各色“大夫”失去了治民之权,只能打包下野,转为“爵位”,参考“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的说法,实际上第五等“大夫”爵是作为县尉和国治(国大夫)的人才储备,或者说“候选人”。

所以,在《商君书·境内》中提及了一系列的“故爵”:

故爵公士也

故爵上造

故爵大夫

故爵五大夫

故客卿相

故大庶长

故四更也。

注意,其中的“客卿、相”肯定不是“爵位”,而是“职名”,“大庶长”、“四更”也没有“故爵”二字,说明也应为“职名”,而非“爵位”,参照“大夫”立功可选任“县尉”,可知,此处的“功赏”,升的不只是“爵位”,而极有可能是职务。

去掉这一部分再看,就剩下“公士、上造、大夫、五大夫”这四个“故爵”,如果再加上秦国的执政“庶长”,基本上就是“周制”的“卿、大夫、士”的翻版,整个变法前的秦国社会等级,约为如下:

卿:庶长

大夫:五大夫、大夫

士:上造、公士

平民:小夫。

其中,可以确定的是,“故爵大夫”没有“税邑”,“故爵五大夫”则有“税邑三百家”、“税邑六百家”两种类型。

“大夫”身份的“候选人”,只有立了军功之后,才能升爵至“公大夫、公乘、五大夫”,成为享有“税邑”待遇的“上大夫”,而“税邑”实则等同于“食邑”,也就是“坐食租税”,而不是传诸后世的“封邑”、“宗邑”,要得到真正的“封邑”,还要继续努力。

换句话说,商鞅在改革之后,给原有的“中层干部”留了出路和盼头。

在此条件下,曾经把持秦国基层管理的“大夫”、“士”阶层,在商鞅设县,剥夺其基层治政权力之后,就面临着痛苦的选择,是对抗还是顺从。

商鞅变法也并非只取不予,对于“大夫阶层”,将“大夫爵”拆成了四级,在“故爵大夫”之上设置“公大夫”、“公乘”这二级拥有“税邑”的爵位,将“故爵五大夫”享受的特权“下移”,吸引“大夫”的支持。

而“故爵五大夫”可以通过战功获得更多的“税邑”,乃至于“受客”,成为“封君”,原有权益和未来权益都可以得到永久保障,这个制度“加法”不难理解。

比较大的变化表现在“士阶层”,即面向最底层的平民开放了“士爵”和“大夫爵”的上升空间,以斩首为条件,理论上,一个平民是可以升迁至“五大夫”爵的,但是在实操层面,就比较复杂。

在没有任何集体“盈论”的情况下,一个底层的“公卒”,没有任何军职的“小兵”,需要个人斩“爵首”4颗,才能升至“不更”爵,但是,如果《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中的军法是对秦军功授爵制度的严格继承,则“爵毋过三级”,哪怕你一次“入屯”中砍脑袋再多,也只能升到“簪袅”爵。

哪怕“全军盈论”,也只是考虑“行间之吏”,而不考虑“行间之卒”,也就是说,没有“卒”什么事儿,集体功只惠及“吏”。

所以,对于一个“公卒”而言,他的最佳选择就是“乃得人兵官之吏”,即“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先当“吏”,再想着升爵。

(本文系刘三解新书《秦砖》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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