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延迟审查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二八号
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了第8节,其中关于延迟审查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8.3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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