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订间房,该要(开)什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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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发票
PART01
经常出差的朋友,在外地住宿的时候,有时是通过诸如X程之类的平台预订住宿房间。有时是在线支付,现在发展有在线支付离店后扣款。但是,住宿的发票,有时是酒店开具,有时平台开具。
平台开的发票是这样子的:
经纪代理服务
PART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是“经纪代理服务”吗?
PART03
据向酒店行业资深专业人士了解,目前酒店与X程类平台的合作,有两种模式:
1、住宿人通过平台预订房间,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按住宿人支付价格向其开具发票,按一定规则向平台支付费用,平台向酒店开具发票;
2、住宿人通过平台预订房间,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平台向住宿人开具发票,平台定期按约定规则向酒店支付费用,酒店向平台开具发票。
上述第1种情况,平台是向酒店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收入来自于向酒店收取费用;第2种情况,住宿人从平台处购买了住宿服务,平台的收入来自于其向住宿人收取费用与支付给酒店的价差。
住宿人通过X程网站预订了酒店的房间,住宿两天,费用484元。可以肯定的说,这484元,绝不是全部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用的。假如是住宿人委托平台代理订购了酒店的房间,住宿的费用还是要由住宿人向酒店支付,住宿人支付给平台的,只是其代为订购行为的报酬,不可能也不应该包括购买服务的金额。
为什么不能是转售服务???
PART04
对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换一下思路,把住宿服务看成是平台购进来之后再销售出去,一切问题皆迎刃而解。
可为什么不把它看成是转售服务呢?原因是有些人说,服务不是货物,不能转售。
持这种说法的人,我建议他认真阅读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的内容:“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都能被外贸企业购进并出口了,你却在这儿说,不能转售???
为什么不是“旅游服务”
PART05
有人说,平台提供的这个服务,还有可能被认为是提供了“旅游服务”。对此观点,我表示不能同意。
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旅游】 动词,旅行游览:旅游胜地;旅游旺季;放假后我们将到青岛旅游。(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第891页)
一个人,无论是政府雇员还是私营单位雇员,或者是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其因公务外出的住宿,如果归类为“旅游”,岂不怪哉?
一点想法
PART06
税法相对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进入5G时代后,总是滞后。对于新出现的经济形态,就当本着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思路,根据税法的基本思想,变通、变更、变化,而不是拘泥于教条,陈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还没有规定可以这样做?
引用@凡人李欣 老师的一段话,与各位共勉:
税务机关不能只是简单地对新业态涉税行为不认同,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业态的税法规范去管理,而要为新业态提供一条合法办税、可以办税的途径,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心怀新业态最大的善意,公平课税、合理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