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有哪些
本文主要阐述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问题,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失效日期:2011/1/4)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综上,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只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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