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头条:自家院子竖竹排影响邻居“眺望”? 法院这么判
在自己家院子里竖起竹排,影响邻居瞭望也违法?在大连旅顺口区就出现了这样一起纠纷,双方为此事儿对簿公堂,官司从区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今年8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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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院里竖起竹排 影响邻居瞭望
2018年5月,孙军(化名)在旅顺口区购买了一套联排别墅,令孙军烦恼的是,他家南边邻居高丽(化名)却在自家院子的北墙边竖起一道3米多长的竹排,不仅挡光,还影响南向眺望。
孙军说,自己家与高丽家共用这一道墙,开发商设计为白色的,每家房顶是黑瓦,小区非常和谐。但高丽家在自己院子里竖起这道竹排,高出两家共用墙0.85米,颜色与小区整体布局不协调,还影响自己家采光、眺望。
孙军多次找高丽协商折除,高丽称,自己是在自己家院子里竖的竹排,主要是起装饰作用,并不是违章建筑,自己也花了不少钱,目的是美化环境,也没有妨碍到孙军家,故不同意拆除。
无奈之下,孙军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将高丽起诉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高丽拆除竖在自己家北墙处的竹排。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曾赴现场勘察,高丽在双方分界围墙已方一侧自家院内搭建装饰用竹排,该竹排高出双方分界墙0.85米,长约3.87米。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高丽为美化自家居住环境在自家居住院内进行装饰装修,装饰用竹排确实高出共用界墙0.85米,该竹排对原告孙军家会造成通风、采光及眺望等方面的困扰,但困扰是否超出相邻关系通常忍受限度,应当以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依据。由于孙军未提出鉴定申请,顾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孙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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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一路打到省高院 判决来了
孙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既然一审法院认定邻居家在自己院子里竖起的竹排高出共用界墙0.85米,对自己家会造成通风、采光及眺望等方面的困扰,就应该拆除。
大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邻权是指相邻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实际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被上诉人高丽在自己家院子里竖竹排的行为属于未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上诉人孙军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2021年1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高丽在10日内拆除在自己家院子里竖立的竹排。
但高丽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只有损害程度超过由相邻关系所产生的通常忍受限度时,才可以认定构成妨害。相邻权仅限于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高丽在自己家院子里竖立的竹排,孙军强调眺望权,是一种为精神上的需求而限制他人的权利,请求省高院依法提审,驳回孙军的起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高丽虽然是在自己家院子里树起的竹排,但妨害了孙军家的房屋及院落南向的通风、采光及眺望,高丽未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对其申请再审不予支持。今年8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驳回邻居高丽的再审请求。这意味着,高丽必须拆除在自己家院子里树的竹排,排除对邻居孙军家“眺望”权的妨碍。
王金海律师提醒市民:此事件给大家都提个醒,虽然在自己家院子里进行装修装饰,但不应当影响邻居的合法权利。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刘坤
图片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