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厦禾“百禁”

原创 海峡问史 海峡问史 今天
所谓“百禁”,自然是夸饰之词。不过,民国时厦禾二地,官方禁令之多,实在难以计数。或禁“非法团体”,或禁“不良小报”,或禁“罢工怠工”,或禁“行业陋规”……单是民生民俗,也是“禁止”“取缔”“限制”,不断刷新。该禁的不该禁的,禁得住的禁不住的,全都禁。仅30至40年代国民政府时期,可见于地方报章的禁令便有如下系列:
1、禁普度
旧历七月,为“普度月”。一月之间,城区人家不分贫富,都要轮流设席祭祀无依孤魂,并以祭品宴请亲友。在钱财匮乏年代,能有此“美食月”,绝对是头等快乐大事。即便靡费钱财、感染时疫、醉酒斗殴,民众依然乐此不疲。一临此月,官府都要高调来一番“禁普”。
厦门史上最认真“禁普”的一年,恐怕要数1936年。这年七月未到,官府便有提前告示。“鬼月”的头一日,警方就开始封闭主管阴司的东岳庙和城隍庙,禁止信众入庙拜祭。同时抽调各区警力与全体清道夫,按日分巡当日普度的街区,挨户巡查。凡有设席祭供、烧纸放炮的,一律没收拘人。还没轮值普度的街巷,照样有警察巡察。福茂宫照例抬着清水祖师神辇上街,抬辇之人与坐辇之神一同被拘入警局。经商家联保,祖师才获自由。同样上街的“七娘妈”轿亭和“广泽尊王”神像,也受到同样拘禁。胆大的信众,也只能趁凌晨警察还未上班匆匆行祭拜礼。(1936年8月18、19日《江声报》)
图 1:放莲花灯
2、禁迎神
厦地好迎神。迎神之日,如同“狂欢节”一般。每逢神佛生日,只要信众愿意,总能大张旗鼓地热闹一番。抬着神辇,扛着神像,大队人马浩浩荡荡地往各路神佛的自家祖庙“迎香”去。绕境踩街,顶礼膜拜,阻碍交通,噪音扰民,耗资损财。从20年代起,官家曾严禁迎神达10年之久。但信仰之力无边,1934年重启“迎神”,美名为增加贫苦百姓就业挣钱机会。于是旧景重现,“一至入夜,抬神游境,金鼓喧阗。并有所谓神之化身,高站轿上,赤身仗剑,丑态毕现。一般愚夫愚妇,则秉灼跟随,前呼后拥”。(1935年11月2日《江声报》)
图 2:福茂宫清水祖师神辇
3.禁燃炮、高跷、舞狮弄龙、化装游行、当街演戏
普度、迎神要想热闹,燃放鞭炮、高跷踩街、酬神演戏则少不了。禁止普度、迎神,这些自然也在禁止之列。
(1)禁燃炮
1936年,市公安局限制燃炮,规定“①早晨八时起至下午十时止为限内;②燃放鞭炮应在屋内,不得从楼上或高处掷下马路,致碍行人;③汽车游行不得沿途放炮;④临街铺户,其屋内确系无法燃放鞭炮者,准在大门前燃放,自行扫除收拾,以维清洁”。(1936年8月19日《江声报》)
禾山地区,1937年实行“绝对禁止”燃放鞭炮,不需要市区那些条件限制。(1937年8月4日《江声报》)
(2)禁高跷(高脚)
1935年农历正月,连日夜间高脚游戏和斗龙灯不断。警局以妨害治安之罪,通令严厉取缔。有鼓浪屿龙灯来厦,在思明北路演舞,劝阻不听,三名人员被拘入局。(1935年2月23日《江声报》)
(3)禁舞狮弄龙
舞狮弄龙被禁,理由是“生事流血者比比”。1936年正月元宵,晨光路、海后路地面至少有三支队伍舞狮弄龙,警局取缔,将首要人物到局,队众随行至局,几乎闹出事端,市警局出动特务警队,事乃平。(1936年2月8日《江声报》)
(4)禁当街演戏
街上搭台演戏,既酬神又娱人。1949年3月,禾山天花流行,乡间神棍、乩童乘机倡演戏酬神,以此敛财。19日晚,江头街“观音佛诞”唱演“子弟戏(歌仔戏)”,戏团领导被警局扣押惩办。(1949年3月21日《江声报》)
(5)禁化装游行
厦市殡葬、迎神,有“化装游行”才有高潮迭起。殡仪的游行队列,大致包括“①台阁;②陆地行舟;③背上化装小孩;④高脚;⑤化装花担;⑥徒步化装行列;⑦妓女高唱;⑧歌仔唱”等等。警局以迷信、低俗、有伤风化之名,将它们都列入取缔对象。(1932年12月18日《江声报》)
1947年市警局重启化装游行禁令,其原因为“各庙堂所谓谒祖进香,雇用彩亭肩簥,怪样化装,不分昼夜,结队沿街游行。尚有一般愚民随后参加捻香”,“间有神棍,强向各商店居民勒派巨额款项,藉此图利敛财”。警局决定对违令者将拘捕依法究办,对勒派款项者拘办不贷。(1947年5月9日《江声报》)
图 3:蜈蚣阁
4、禁焚灵屋
殡仪取缔化装游行之外,也取缔“焚灵屋”。“灵屋”也叫“灵厝”“冥屋”,彩色纸糊成,“屋”内一切家具俱全,甚而有丫鬟仆役、鸦片烟具和灵屋“房契”,焚烧后供亡魂阴间享用。灵屋一具,价格自然不菲。一经焚化,既糜费金钱,又是火灾隐患。1931年市警局明令“认真取缔”。(1931年8月29日《江声报》)。
1934年12月,有丧家在大中路旷地焚烧冥屋,事前未报备警局。至夜十二时火起,钟楼守望警误为地方失火,立即鸣钟告警。各路消防队相率赶往,到后才知为一场乌龙。(1934年12月18日《江声报》)
图 4:烧“冥屋”
5、禁大鼓
殡仪讲究热闹,奏乐鼓吹必不可少。1936年,当局以“吵闹市面安宁”单独取缔大鼓。不管喜丧事,乐队中的大鼓一律扣留。全市12家鼓吹班意见爆棚,称大鼓是鼓吹队的主脑,一旦禁用大鼓,将使吹班瓦解,工友失业。(1936年8月23日《江声报》)
6、禁邪术治病
旧时常有神棍以“通神”为号召,设置神坛,供奉仙祖,招引愚夫愚妇祈祷膜拜,求医问药,以此诈骗钱财。据报称1933年的思明东路52号,1934年的模范村10号,1935年的仁安街22号,1936年的晨光路72号,都有人供设神坛,自称“仙祖附体”,以符咒邪术为人“施药治病”,从而遭取缔入局。(1933年2月6日、1934年11月9日、1935年6月18日、1936年8月22日《江声报》)
7、禁药签
神棍治病,靠作法;寺庙治病,靠药签。官府取缔“药签”治病,屡有禁令。1935年省令将寺庙药签一律没收烧毁。市警局闻风出动,派警往醉仙岩,将庙中药签带局销毁。顺便谕令寺院将“仙井”雇工填塞。其原因是“时有无知妇女,前往焚香祈福,并在岩内看井,以卜休咎。奸狡之徒,从中怂恿,画蛇添足。妇女受惑益深,祈求者益众。天未黎明,即成群结队,前往膜拜,遂致引动地痞流氓,乘机戏弄,甚或施行抢夺”。(1936年1月11日《江声报》)
图 5:“药签”
8、禁赌博
闽人好赌,官府常禁。屡禁屡赌,屡赌屡禁。赌博名目花式,林林总总,其中以“十二支”最为底层百姓酷爱。官方禁赌方法用尽,关闭赌场,没收赌具,拘押赌徒。1933年时捉获赌徒,叫他身挂纸牌,上书罪行及姓名,由保安队押往各大街道游行。(1933年9月27日《厦门日报》)
挂牌游街,能羞辱一时,却止不住赌徒豪情。1934年3月夜,禾山官方在将军祠后山捉获躲在墓穴中圆梦的摩登女性三名。墓前香烛高烧,棺木“四周插十二支红纸旗,上书帅仕相车马炮等十二字,每旗插香一支”。(1934年3月24日《江声报》)。4月时,又有“赌迷少妇数人,携带菜刀、斧头、戥秤,在鼓浪屿燕尾山将弃于道旁之棺材板劈开,称以重量。谓按所称之重量计算,猜压十二支,可操胜券”。(1934年4月11日《昌言》)
是年9月,国府对闽省的“花会”和“十二支赌”下令取缔,规定“凡开场者,处死刑;猜压者,徒刑二年”。(1934年9月11日《禾山旬报》)
图 6:赌场“抢钱虎”
9、禁烟毒
民国厦禾禁烟,几乎实行“一条龙服务”。从禁种罂粟开始,进而禁贩卖、禁吸食,再至取缔烟厕、焚烧烟土烟具……
但对吸毒人员,却禁令疲软。1933年时惩处吸食者,办法与惩处赌徒同,即男性罚清道,女性游街示众。(1933年5月3日《江声报》)1936年则规定“持证吸烟”,对“吸烟不领证,国民、籍民一律拘究”。(1936年2月17日《江声报》)
官方禁烟,禁的也只是“私烟”。官家有“禁烟处”,也有“烟土公卖局”,二者私底下也就是兄弟关系。烟土则有“公膏”“特货”,由“公卖局”公开发售。“鸦片大王”叶清和,就因获得烟土公卖权,而使他的“鹭通公司”垄断全闽南的鸦片生意。
图 7:烟厕
10、禁私娼
民国打击黄色产业,也仅打击“私娼”,即该行业中的“无证人员”。1931年警局实行“取缔走唱私娼”。“走唱”即歌女,名为卖唱,实多卖色。取缔之法,便是将原有行业承包的“乐户捐”收回由警局自办,以此堵死偷漏和人情之路。警局称这是用“缓进办法”来收取“逐渐消灭”之效。(1931年6月5日《江声报》)
此法称为“寓禁于征”。其实“禁”是禁不住,“征”又惹众怒。1933年2月,厦市走唱人员因“乐户捐征收所”额外加增税率,而集体请愿官府“体恤妓艰”。(《江声报》1933年2月1日)
11、禁蓄婢
旧时厦地是蓄婢的重灾区。1930年,许春草发动组织“中国婢女救拔团”,以民家之力争取婢女解放。1933年5月,市警局开始施行内务部的“实行蓄婢禁令案”,推行反蓄婢办法三条,“一劝告,二解放,三处罚”。(1933年5月27日《江声报》)
12、禁缠足(裹脚)
厦地反缠足,晚清时本地教会已有提倡。民国以来,各级官府反缠足禁令屡屡发布,但推行艰难,1935年本地“仍有数地未曾扫除”。(1935年6月30日《江声报》)
这年6月,禾山特种区区署颁令,将禁缠足分二阶段实行。“自6月1日起至8月底止,3个月为劝导期。凡本区15岁以下之幼女有缠足者,须依期解放。9月1日起至11月底止,3个月为解放期。凡15岁以上30岁以下之缠足妇女,应一律在限期内解放。如逾期限定,必按例处罚其家长,或本人,决不宽贷云”。(1935年6月5日《江声报》)
图8:缠足与天足
13、禁贩卖子女
鬻卖子女,大多因为家贫。卖儿,或为人养子;卖女,或为人婢媳。1935年12月,禾山区署文告,规定“倘有父母,将其亲生子女让给他人继嗣,应先报告保甲长,呈报特区署核准后,始为有效。否则一经查出,决将承买及售卖者,悉予枪毙”。(1935年12月19日《江声报》)
14、禁劫棺掘墓
20世纪20年代厦市开辟新路、新区,坟墓多被迁葬,故不法之徒劫棺挖石屡有发生。劫棺,以盗取财物;挖石,卖与石店获利。1933年市工务局颁布“挖掘坟墓规则”,规定对人家坟墓“不依规则,阴行开挖者,则以劫棺论罪。一经发觉,定即从严究办,不稍宽贷”。(1933年6月30日《江声报》)。
15、禁奇装异服
1934年兴起的“新生活运动”,主要内容之一是“禁止奇装异服”。1934年8月福建省新生活运动促进会颁布《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以妇女奇装异服“既伤风化,且碍卫生”通令予以取缔。何谓“非奇装异服”?《办法》规定旗袍和短衣:“①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②衣领最高须离颚骨1寸半;③袖长最短须齐肘关节;④左右开叉,旗袍不得过膝盖以上3寸;⑤凡着短衣次着裙者,衣服须过臀部3寸;⑥腰身不得绷紧贴体,须稍宽松;⑦裤长最短须过膝,不得露腿;⑧裙子最短者须过膝4寸”。而头发“以向脑后贴垂者为宜,长不得垂衣服口以下”。并禁止“缠足束乳”,禁止“着毛线类织成无扣之短衣”,禁止“着睡衣及衬衣(内衣)或拖鞋、赤足行走街市”。(1935年8月25日《江声报》)
厦市的推行实施,也很有本地特色:
(1)禁涂脂画眉烫发
市新运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决议取缔妇女烫发及涂脂抹粉,并函请警察局饬属协助进行。该会又特制“妇女烫发登记表”,分发全市各理发店。凡到店烫发妇女必须“将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分别填具报会”,为下一步的取缔作准备。媒体取笑道,理发店填表就如“做媒”一般。(1937年3月1日、6月24日《江声报》)
(2)禁拖鞋、木屐、赤足、女子裸腿上街
1937年4月,警局在主要街道(如大同路、开元路、中山路)设岗,检查过往行人,“行人所有穿着木屐、拖鞋者,概予扣留没收”。一日之内,所没收的大小新旧木屐、拖鞋达千余双。没收之物被分送监狱和习艺所。(1937年4月23日《江声报》)
(3)禁赤身短裤行街乘车
1949年警局以市民“赤膊徘徊路上”和“赤身短裤乘坐车辆”,“有碍观瞻,且违新生活运动要旨”,下令各分局、警所予以纠正禁止。如有劝止不听,故意违犯,则“依违警罚法处分”(1947年7月24日《江声报》)。
图 9:禁奇装异服令
16、禁路上吸烟
大街之上又禁止吸烟行走,也属于取缔行为。1936年6月夜,思明西路设警取缔游人行路吸烟。“讵有一人不听取缔,称渠系台湾人,遂致冲突”,吸烟者遂被众警员拘捕入警局。(1936年6月21日《江声报》)
17、禁赛龙舟
厦市禁迎神,同时也禁龙舟赛。1933年的端午,鼓浪屿的龙头渡,本计划举办赛龙舟,被水上公安局发现并禁止。满腔干劲的舟子水手,只能在黄家渡举行“掠猪仔”活动(1933年5月29日《江声报》)。1936年政府倡导民族精神,此禁才被解除。
18、禁歌仔戏
早于嘉庆二十年(1815年),歌仔戏《荔镜传》(即《陈三五娘》)就因“淫词丑态,穷形尽相,妇女观者如堵,遂多越礼私奔之案”,而遭厦防厅禁止。(《厦门志》)
民国之后,歌仔戏在厦地逐渐兴隆,反对之声也逐渐高涨。
1932年,厦市讨论婚丧改革,丧礼中的歌仔戏被认为其“扮演种种戏曲,优游过街,不但有伤风化,而且亦糜费金钱”,因此决定“对于歌仔戏,决予先行禁止,以免一般无赖借此滋事”。(1932年12月1日《江声报》)
1933年9月,禾山发布公告,称台湾歌仔戏“剧情淫靡,确属有伤风化,应即禁止演唱”,下令“随时查禁”。(1933年9月2日《江声报》)

图 10:会文堂歌仔册封面

19、禁跳舞
1931年国府称“跳舞场为欧美恶习,最足以堕落民德。值此国难正殷之秋,自应严加禁止,以励颓俗”(1931年11月22日《江声报》)。
跳舞,毕竟是权贵们的游戏。不管怎么禁止,厦门的“黑猫”“蝴蝶”二大营业性舞场,依旧是夜夜笙歌不断。
1946年时,舞禁再起。原因为国家经济极度困难,因此需要“提倡节约,端正风尚”。省府下令“所有榕厦各市舞场,首应禁止营业,藉示政府杜绝淫靡,防遏奢侈之决心”。(1946年6月25日《江声报》)
此时的厦市舞场有好莱坞、百乐门、仙乐、国泰4家,都须取缔。原舞场营生改为“咖啡座”,但暗中仍作舞场生意,也继续遭到警方取缔。众多的舞女就此失业,生活更加窘迫。经集体讨论,舞女们选派代表赴市府请愿。报界评道:“此次舞女联袂公然进入厦市最高行政机关,向最高长官请求解决生活问题,实开厦门有史以来之第一遭。”(1946年7月29日《侨声报》)

图 11:厦门舞场消息

20、禁小人书
1933年11月,市公安局称小人书“以神怪淫污之词,捏抅故事”,从而危害“一般无知儿童及识字不多之人民”,下令全市“书坊小摊,将所存之小人书画,以及此类通俗刊物,一律自行焚毁,不得售卖”,否则拘罚。(1933年11月3日《江声报》)
21、禁讲古
1937年,市府取缔说书人宣讲“淫书或迷信古书”。为此,专门制定表格让说书人填写。表格内容有所说的书名、起讫时间等等。表格填毕上交市党部核准后,“始得演讲,否则将予勒令停业”。(1937年5月3日《江声报》)
22、禁庆祝废历新年
1933年1月,福建省府通令“严禁废历新年悬灯、结彩、放炮庆祝之举”。(《江声报》1933年1月24日)
当局明白,这种禁止也就是“提倡”却难实行。于是“小步走”,做些改良。1935年省府下颁内政部的“改良民间绘画门神办法”,主要内容为将“门神”改称“门画”;题材以古人像为主,如岳飞、文天祥、戚继光、张巡、班超、史可法等一类忠义人物;门画的大小、人物的服式,与原来的门神画法不要相差太远,但荒诞事物要一概去除;图旁要加注人物生平传略。这样“无识者见其与旧式门神相仿,必乐于购买;有识者见其为古时忠义之士,亦将乐于采用”。(1935年4月16日《江声报》)
1936年厦门市党部则提倡新春联,五字的如:“欲造平等福,须存博爱心”“春光回禹甸,党义耀神州”“民气同春发,国徽与岁新”等;七字的如:“国际共天日一色,民治与岁时同新”“九天云带清平气,万里春随革命潮”“几番春信苏民气,百啭莺声唤国魂”等。(1936年1月17日《江声报》)
23、禁虐待动物
1933年5月,市府转达省府政令“禁止倒悬虐待各种动物”。屠宰场的屠户、屠商是重点告知对象。禁令大意说:各地无识愚民,每运送要屠宰的猪羊,就用绳缚住四蹄,倒抬入市,任其沿途叫号。又有将鸡鸭鹅之类,缚住双足,倒持而行。凡此种种,给畜类以难以描述的苦痛。因此饬令警局告知、劝导民众,“对于运送或售卖食用动物,各就当地情形酌制木笼或竹篮装载,不能再有倒悬虐待之事。各市面上如再有发现此类状况,即应加以取缔,以期革除积习”。(1937年5月9日《江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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