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卖方不开发票, 有关税务执法能做到哪一步?

  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另一方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取得发票的权利?税务部门对开票方能做些什么?这成为近期的热点话题。

  有法院认为该诉求不属于民事范畴,合同一方不开具发票,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决认为,开具发票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一方以此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应当进行审理。

  在下面这起涉及开具发票的案件中,法院受理并支持了当事人的开票诉求,但当事人历经曲折,仍未能达成所愿。

  

基本案情

  2010年、2011年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B公司购买A公司加工的轮胎。后因货款争议,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支付货款4044664.5元,B公司提起反诉。B公司所在地某区法院一并审理,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96号判决”),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再审,B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A公司的诉求。

  已生效的196号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真实有效;至2012年6月,A公司共向B公司发货17675101元,B公司支付货款17386702.5元,次品轮胎赔偿应退B公司204657元;A公司已开具100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判决如下: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A公司货款83741.5元;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B公司开具16381702.5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6年3月21日,未如期拿到发票的B公司向A公司所在省税务稽查部门举报:A公司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后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A地税务稽查部门同年8月3日对A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A公司未按期改正,稽查部门同年9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A公司处罚款2000元。

  2018年9月26日,B公司向A地税务稽查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对A公司未开具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等事项。稽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第一,你公司举报后,稽查部门依法予以立案;经过税务检查,A公司存在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稽查部门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其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稽查部门对其处2000元罚款。第二,对于申请公开的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的书面材料信息,属于案情资料,你公司是本案的检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第三,对于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依据第二项所列法条,决定不予公开。

  B公司对A地税务稽查部门的信息公开回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举报A公司有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两项违法行为。

  A地税务稽查部门核查认定A公司存在未开具发票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在A公司未按期改正的情况下,对其处以罚款,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B公司告知了处理结果,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A地税务稽查部门出示的有关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凭证表明,该部门对A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核查,掌握了A公司不存在偷逃税行为的资料,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求。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举报A公司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根据已查明事实,A地税务稽查部门就上述问题已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已履行法定义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观察

  本案可谓曲折,B公司在2015年就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A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但A公司拒不履行,B公司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申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等途径,仍未能达到从A公司取得发票的目的,令人感慨。

  目前,有关发票的开具涉及两个领域。一个是合同法领域,可以作为一方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是在行政法领域,取得收入的合同一方不按时开具发票,将违反其法定义务。企业未依法开具发票,若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税务部门仅能就企业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若企业在受处罚后仍不履行开票义务,合同当事人很难达到索取发票的目的,如本案所示。为避免这种情况,企业除了要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外,还应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明确对不开具发票行为设置高额违约赔偿条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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