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影响资产超83万亿 国资委发文整顿央企投资 不得以名股实债开展参股合作 不得开展任何投机交易|全文
投实消息:国资委连发两文,规范央企主业投资!
1月20日,国资委发布《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和参股管理,要求央企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9年1-6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中央企业资产总额83.7432万亿元,同比增长7.4%;负债总额56.6308万亿元,同比增长7.1%;截至2019年6月末,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67.6%,降低0.2个百分点。
1月15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0.8万亿元,同比增长5.6%,累计实现净利润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
根据国资委公布数据,2016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50.5万亿元。到2019年6月末,央企资产总额达83.7万亿元。
而同期央企负债率从2016年底66.7%,到2019年6月末中央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67.6%,整体保持稳定。
2016年中央企业利润总额15259.1亿元,同比下降4.7%。而2019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3万亿元。
在净利润增加有限的情况下,资产大幅增加,主要就依靠了国家相关部门注资和信贷来扩大规模,而此两种途径,均大量占用了社会资源。
此次126号文提出: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
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
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越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
【2020】8号文提出: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
对于业务日常开展情况,应当于每季度末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要进行“零申报”。集团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检查和核实,避免瞒报、漏报、错报。
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24小时内向国资委专项报告,并对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国资委将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