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 TSH 升高,T₃、T₄ 正常,到底治不治?怎么治?
SCH 多见于:① 亚急性甲状腺炎中期;② 桥本甲状腺炎中晚期;③ 甲亢治疗期间药物减量不及时;④ 碘 131 治疗后;⑤ 甲状腺手术后;⑥ 妊娠期碘缺乏。其中以桥本甲状腺炎最为常见。
① 不明原因的疲乏、畏寒,顽固性轻、中度贫血;
② 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不明原因的水肿和体重增加及顽固性便秘;
③ 血脂异常,尤其是血 TC、LDL-C 升高伴 CPK 升高等;
④ 心脏扩大,有心衰表现而心率不快,或伴心肌收缩力下降和血容量增多者。
(1)TSH>10mIU/L 的 SCH 患者必须治疗;
(2)TSH 在 5~10mIU/L 之间,一般不主张给予 L-T₄ 治疗,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需考虑治疗:
① 年轻、甲状腺相对大且甲状腺自身抗体阳性者「TPOAb、TGAb 升高提示患者将来发生甲状腺功能减退的风险增加」需要治疗;
②吸烟者特别是伴有其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高血压、胰岛素抵抗、糖尿病、肾功能衰竭等)需要治疗,因为吸烟是向临床甲减发展的一项危险因素;
③存在双向精神失常者需要治疗,因为 SCH 可加重精神失常症状;
④冠心病伴甲状腺自身抗体阴性者虽不宜替代治疗,但需要监测 TSH,定期随访观察,如有病情进展则必须治疗;
⑤血脂显著升高者(甘油三酯 ≥ 2.3 mmol/L,总胆固醇 ≥ 6.2 mmol/L,高密度脂蛋白< 1.0 mmol/L,低密度脂蛋白 ≥ 4.1 mmol/L);
⑥儿童、青少年、妊娠及伴有不育、排卵机能障碍的患者及有甲减的症状(如乏力、疲倦等)者。
① 对于 TPOAb 阳性的 SCH 女性给予 L-T₄ 的治疗;
② 对于 TPOAb 阴性的 SCH 女性既不反对也不推荐使用 L-T₄ 进行治疗;妊娠前已经确诊的患者如要准备妊娠,则需要调整 L-T₄ 剂量, 应使 TSH 控制在 2.5 mIU/L 以下。
③ 妊娠期 TPOAb 阳性的 SCH 患者分娩后,可将甲状腺激素剂量减少到妊娠前服用的剂量,4~6 周监测一次甲功,以调整 L-T₄ 剂量;对于妊娠期 TSH < 5 mU/L 且 TPOAb 阴性者,如果服用 L-T₄ 治疗,分娩后可停用 L-T₄。
④ 由于产妇在产后容易发生产后甲状腺炎或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产后 3~6 个月是免疫功能紊乱的高发期,因此建议所有妊娠期 SCH 患者,在产后 6 个月和 1 年时都应重新评估甲状腺功能状态,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L-T₄ 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