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炉砌筑耐火材料验收、保管和运输的要求
高炉砌筑用的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保管和运输。从国外引进的耐火材料,应按合同的有关条款验收、保管和运输。
耐火材料验收的一般规定如下:
(1)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按批量牌号和砖量分别列出各项指标值,并注明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不定形耐火材料还应具有生产厂制订的使用说明书。若施工承包合同有耐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应由施工单位做复验的条款要求,施工单位还应提供复验合格的质量证明书。
有可能变质或必须做两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台要求后,才可使用。
(2)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理化指标,耐火砖尺寸允许偏差、外形和断面层裂的要求,应执行设计图纸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执行相关的耐火材料标准。
(3)耐火制品的尺寸、外观和断面的检查方法执行GB/T 最新规定标准。
(4)凡在耐火材料生产厂进行加工、组装的制品(如高炉炉底和炉缸炭块、陶瓷杯、孔口组合砖、燃烧器等),生产厂应绘制组装图,以便施工时对号入座;同时在出厂前应以订货单位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共同检查验收,确认签字后才可包装发货。
耐火材料保管的一般规定
耐火材料保管的一般规定如下;
(1)在工地保管的耐火材料,一般均应存放在有盖仓库内,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还应采取防潮措施。用于次要部位的黏土砖、高铝砖可露天堆放,但要采取临时防雨和排水措施。
(2)运至工地仓库或临时堆场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砖号和砌筑顺序合理规划和堆放,并作出标记。
(3)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易结块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堆放不宜过高。包装破损处的物料明显外泄,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的袋装包料不应使用。
(4)对有时效性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应根据不同结合剂和外加剂的保管要求,采取措施,严加保管,并标明其名称、牌号、生产时间和时效期。
(5)垛放炭块或耐火预制件时,应正确考虑支承的位置和方法,避免受力不均而造成损伤。
耐火材料运输的一般规定
耐火材料运输的一般规定如下:
(1)大、中型高炉用耐火材料应采用集装方式包装运输,小型高炉用耐火材料也推荐采用集装方式包装运输,箱内包装应符合有关装卸要求。当小型高炉部分耐火砖采用简易包装,运输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减少破损。
(2)运输耐火材料时,应采取防雨、防水和防雪等预防受湿措施。当采用火车或汽车运输耐火材料时,应用雨布等严密牢固地覆盖。
(3)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运输道路应适于汽车和叉车的行驶及装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