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子亡媳在 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权变更?
文_若星
儿子死于交通事故,留下一双幼子。儿媳带着小孙子回了娘家,将大孙子丢给了公婆。然而,公婆空有带养之实,却无监护之名。土地征收补偿款,孙子的部分,儿媳全部带走;继而,交通事故赔偿金,孙子的份额,儿媳公堂索讨。婆婆另案起诉将儿媳告上法庭,索要孙子监护权。儿媳告公婆,婆婆告儿媳,两场官司同时开打,监护权争夺战激烈上演。
母亲是孩子当然的监护人,奶奶位居替补,子亡媳在,婆婆夺孙心切,她能否斗赢儿媳,成为孙子的法定监护人?
2014年4月的一天中午,湘中某县,赵海山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小区驶出。此时,公路上一辆重型货车正行驶而来,由于双方都未遵守道路交通规定且未注意交通安全,结果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赵海山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撒手人寰。
赵海山才40岁出头,上有老父老母,下有年幼孩子,妻子又有听力残疾。2天后,赵海山的家人和肇事车主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64万元,赵海山家人配合车主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双方不得就交通事故再起任何纷争。
调解协议生效,肇事车主按照约定支付了赔偿款。这些赔偿款,是一家人很长一段时间生活的保障。但调解协议未对64万元赔偿款包含的损失项目列出清单。根据法律规定,这其中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更具体地说,是赵海山的父母、妻子、子女。赔偿款到位了,怎么分割?
办完丈夫丧事不久,赵海山的妻子向小芬回了娘家。丈夫年近四十才结婚,向小芬小他十岁,两人生有两个孩子,一个5岁,小名亮亮,一个不到2岁,小名月月。丈夫去世,妻子回娘家,本是寻常事,何况,婆家、娘家相距不远,可向小芬只带走小儿子,把大儿子留给了公婆。向小芬的婆婆杜冬梅年过六旬,身体康健,儿媳没有带走亮亮,正合老人心意。
然而,带养孩子,付出的除了体力与亲情,还有金钱。杜冬梅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年纪大了,更无生财之道,有着听力残疾的向小芬同样如此,只能“坐吃山空”。双方都指望着赔偿款,64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抢救费1万,办后事又花了点,便只剩下50多万。这50多万,杜冬梅夫妇、向小芬及两个孩子,五个人都有份,他们会怎么分割呢?子亡媳在,本就不太和睦的婆媳之间在赔偿款分割上会不会发生争执?
肇事方的赔偿款,一部分直接交到了杜冬梅手上,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暂由杜冬梅所在村委会代为保管。没能拿到一分钱的向小芬于2015年6月,以自己和两个儿子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婆将赔偿款支付给他们,儿子还小,实际上就是支付给向小芬一人。
杜冬梅陈述,在这之前,因为村组土地征收,赵海山及妻儿一家四口共计分得27万元土地补偿款,可这些都被向小芬一人带走,并没留给亮亮。
向小芬觉得,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是当然的监护人,孩子的份额当由她代管,自己加上两个儿子,对于交通事故赔偿金来说,五占其三,对于土地补偿款来说,四占其三,怎么说也得占大头。
矛头直指向孩子的监护权。
亮亮一直由我带养,怎么能成为原告来告我呢?”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见孙子亮亮赫然成为原告,杜冬梅很是不解。在老人看来,儿子死了,儿媳将来的路怎么走,那是儿媳的事,可孙子是儿子留下的骨肉,没带走的亮亮,儿媳不再操一份心,出一分钱,怎么还以法定代理人自居?儿媳不能代表亮亮,带养亮亮的他们才能代表亮亮。那笔赔偿款,花30多万元为亮亮买了套房子,剩下的钱,作为亮亮的生活教育费用,钱用在孙子身上,爷爷奶奶有这个权利。
2015年4月,杜冬梅将儿媳向小芬告上法庭。杜冬梅诉称,自其子赵海山去世后,儿媳将年幼的亮亮抛下后离家外出,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履行对亮亮的监护之职。亮亮的抚养、教育,都由其独力完成,已形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且相对于向小芬,其经济条件更为优越,老伴也赋闲在家,时间上十分充裕,请求法院撤销向小芬对亮亮的监护资格,变更其为亮亮的监护人。
湘中某县法院受理杜冬梅诉向小芬变更监护人案后,法官依法进行了相关调查,对象是这起案件的真正主角—亮亮。
“亮亮,阿姨问你几个问题,你怎么想的就怎么跟阿姨说。”2015年4月的一天,在湘中某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办公室,法官和蔼地问道。“好的。”亮亮乖巧地回答。“你上幼儿园吗,平时怎么去幼儿园的?”“我上幼儿园,奶奶送我。”“你跟谁住在一起,妈妈来看过你吗?”“我跟奶奶住在一起,妈妈没来看过我。”“你喜欢跟奶奶住,还是喜欢跟妈妈住?”“我喜欢跟奶奶住,奶奶给我买好吃的,好玩的。”亮亮不过四五岁,童言无忌,却最真诚,话语中,处处透着奶奶对他的爱。法官将笔录念给亮亮听后,亮亮一字一画地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另外,杜冬梅还找村委会、幼儿园出具了相关说明情况,还找了两位邻居愿意出庭作证。
面对婆婆的攻势,向小芬选择回击称,杜冬梅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不高,性格不好,不适宜监护亮亮,请求法院驳回杜冬梅的申请。
2016年2月底,湘中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向小芬没有到庭。杜冬梅当庭完成了相应举证,还重点阐述了理由。杜冬梅代理人表示,赵海山去世一年多来,向小芬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反倒是,祖孙之间形成了稳定牢固的感情,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此外,向小芬身体残疾,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决定其监护能力有限,在监护月月之后,实无力再行使对亮亮的监护。与向小芬相比,杜冬梅虽然年龄较大,但身体健康,且已带养亮亮一年,为亮亮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继续由其带养,不改变亮亮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亮亮的成长。对担任监护人出现争议时,孩子应当是中心,考虑孩子意愿,监护人应当变更为杜冬梅。
法院认为,自赵海山去世一年来,亮亮一直由杜冬梅监管、教育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向小芬庭审前辩称一年来对亮亮尽了监护之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庭审查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问题关键在于,向小芬一年时间内将孩子放在公婆处,是否达到了丧失监护人资格的程度,杜冬梅独力带养孙子亮亮一年,监护之实,能否变更监护之名。对此,应重点考察向小芬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主客观原因。赵海山去世后,向小芬一人带养两个年幼儿子,客观上有困难,但客观上的困难,通过主观上的努力并非不能克服,与家人积极沟通协商,家人必会伸出温暖之手。然而,向小芬主观上未作努力,亮亮由杜冬梅带养期间,经济上没有给予保障,精神上没有给予呵护,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事实难以推脱。现杜冬梅健康状况尚可,且亮亮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生活,为亮亮健康成长考虑,变更杜冬梅为亮亮的监护人更适宜。据此,法院判决变更亮亮的监护人为杜冬梅。
变更监护人诉讼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向小芬也接受了判决,接受了丧失亮亮监护权的事实。不再是亮亮的监护人,向小芬自然不再是亮亮财产的保管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剧情”逆转。
2016年“六一”前夕,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案恢复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杜冬梅和向小芬达成调解协议:向小芬领走的土地补偿款27万元归向小芬和月月所有,交通事故赔偿款剩余的24万元归杜冬梅夫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