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确立的录像遗嘱以及录音遗嘱,如何订立能有效?

一、《民法典》新增的录像遗嘱

随着对遗嘱普法系列连续几天的介绍,相信大家也能逐渐的认识到,其实遗嘱无非是两个层面,一是遗嘱实质上的内容,符合“遗嘱自由”和内容合法性原则;另外一个即遗嘱的形式,通过一个法律认可的“容器”来乘载和固定,例如我们之前介绍到的自书、代书、打印等。

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的遗嘱固定“载体”也逐渐跟上时代的步伐而新增。随着影音录制工具的普及,例如电脑、手机、录音笔等,借助这些工具,人们可以很方便的来对遗嘱内容进行固定和记载。之前的《继承法》有对录音遗嘱的规定,那么这次的《民法典》在第1137条也新确立了录像遗嘱。今天我们就一并对录音录像遗嘱这两个法定遗嘱形式为大家介绍,在订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的法律要点?从而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民法典》对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

首先我们通过对比《继承法》和《民法典》的方式,来了解对录音遗嘱有哪些变化?录像遗嘱又是怎么规定的?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从上可知,首先,整体上通过对《继承法》法定遗嘱形式的分解,将之前的录音遗嘱和新增的录像遗嘱归在《民法典》中同一条文,并使用同样的形式要求;其次,对于具体的形式要求,也是吸取了常年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录音遗嘱的经验,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这一具体的形式要求。

三、订立录音录像遗嘱的6个法律形式要点

虽然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看起来也非常方便进行操作,但对于录音遗嘱,通过我们对法院判决的检索以及我们自己的实践,发现确实出现大量的录音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例如没有保存好原件、录音不完整、缺少见证人、见证人不适格等等。

而对于录像遗嘱,虽然目前还没有司法实践,但其形式上和录音高度类似,可以共同参考以往经验。当然我们林教头私人律师团队也会持续关注录像遗嘱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法院认定的要旨,后续为大家做好更新。

下面就由我们林教头养老行业律师团队根据对司法实践中判例的研究及经验,综合就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点提示如下:

1.需要立遗嘱人在录音和录像中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即“有头有尾”;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全程参与录制,注意《民法典》对见证人的排除规定,保证见证人的有效性;

3.录音、录像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个人信息;在录音录像的最后,也要再次体现见证人的声音或画面;

4.遗嘱人和见证人也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录像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交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

6.遗嘱生效后,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条的完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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