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真实,向挂靠人支付资金取得虚开专票,建筑企业被处罚
何博士说税 2020-11-28
何博士注:近日税乎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文书引起关注,从内容可以推测出,青海海亿公司的某项目由实际施工人杜万立挂靠,施工所需的材料真金板由实际施工人购买,实际购买原渠道情况不明,挂靠人为取得相应资金,将来自青岛久美开具的价税合计150万元的专票交付青海海亿公司,后者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了杜万立个人,这150万元专票显然是由实际施工人购买(票货分离),青海省税务机关在接到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证明单》后,对被挂靠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并进行了相应处罚,有货虚开,实不应该。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税乎网。
发布时间:2020-11-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税稽罚〔202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北生物园区)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你公司挂靠人杜万立,负责给该项目施工,施工前你公司未与杜万立签订挂靠合同。施工完毕后,杜万立下属包工头送来由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164130,号码为03653229-03653241,合计金额1,282,717.95元,税额218,062.05元,价税合计1,500,780.00元。货物名称为:真金板。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该项目所用货物均由施工方杜万立自行购买,你公司未参与施工材料购进。你公司于2018年1月3日支付给杜万立材料款796,800.00元,2018年1月4日支付给杜万立材料款100,000.00元,剩余603,980.00元由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你公司,所以你公司还未支付给杜万立。综上,检查组认为你公司与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但此项目使用的货物真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表明,你公司取得由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少缴的增值税218,062.0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9,031.03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3.10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451.55元,罚款合计114,48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