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公社到包产到户看我国农村生产的发展与变化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与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中央领导人民勇敢地迈开了改革开放的步伐,这个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冲破人民公社经营管理模式开始的。
从50年代中期农业合作化到80年代初,农村一直是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村中这种“一大二公”体制,尽管宣传了几十年,但农村仍没有富起来,有的地方的农民连温饱问题也不能解决。最根本的原因是人民公社体制与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不适应,劳动与劳动者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农民们“干好干坏一个样”“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改变“左”的农村政策,突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成为农民的迫切要求。
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使农民解放了思想,冲破了“禁区”。为了克服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中共安徽、四川省委实行“放宽政策,休养生息”的方针。1977年底,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清理、认真落实农村经济政策,重点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1978年秋,中共安徽省委决定,把集体无法播种的土地借给社员种麦、种菜。这样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借地基础上,有些地方实行包产到组,有的包产到户。群众创造的这些方法,得到了省委的支持,不到三个月时间,安徽省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就发展到4.1万个,约占生产队总数的15.2%。
几乎在同一时间,四川省也“放宽政策”,让农民“休养生息”。并且支持农民采取包产到组的形式经营土地。这是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初试验。1978年12月,安徽省风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21户农民在一张旧纸上联名划押,决定将土地分开,包干到户。此后,安徽、四川两省的其它农村也开始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9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突出地规定了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实行包工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等等政策。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当时,在多数地区,对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种形式还持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担心这样做是不是离开社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
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讲到“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他指出,关于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担心是不必要的,这些地方“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邓小平的谈话打消了一些同志的疑虑,包产到户在全国农村迅速发起来。但是,在一部分省区,在干部和群众中,对于可否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问题,仍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对出中央没有采取硬性规定,而是允许观看,允许试验,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同时,不搞争论,先干起来再说。
1980年9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文件,强调要进一步好集经济,同时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投降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生产责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将会逐步发展成为更为完善的集体经济。这样,《纪要》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1982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制订了《当前农业经济政策若干规定》(1983年4月10日公布)。文件又进一步肯定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农村体经济双层经营的一个层次,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在中央的支持和推动下,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93%,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包干到户。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各家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自负盈亏,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样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责、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不仅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饭”等弊端,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分单一等缺点。这种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的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使用的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在统一规划下进农业基本建设。所以,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并没有否定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在这种贵任制之下,不但发挥了家庭的积极性。而且也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深受农民欢迎,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增产。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集体经济比较壮大的地方,有些生产队、生产大队及公社,没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但它并不是原封不动地保持原有的集体经济的体制和做法,而是进行了必要改进和改革,实行了专业承包、包干到组、联计酬等办法,使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较之以往有很大的提高。它们可以说是在实行或走向邓小平所说的“高水平的集体化。”
1979年至1982年的四年,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四川省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和实行休养生息方针后,使农业恢复了生机,这个原为“天府之国”而在“文化大革命”中竟然成为缺粮户的省份,到1979年面貌大变。这年虽遭自然灾害,粮食产量仍比建国以来产量最高的,1978年增加了5亿多公斤,生猪存栏数达4500多万头,比1976年增加40%以上;蚕茧产量达130多万担,由以往的全国四位跃升为第一位;社队企业总产值比1976年增加了3.5倍。安微风阳县迈出了三大步:1979年,风阳实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农民解决了口粮问题;1980年,风阳进一步推行大包干到户的责任制,粮食产量增至2.5亿公斤,比1978年的1.45亿公斤增加1.06亿公斤;1981年,继续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粮食产量跃升为3.35亿公斤;1982年,再增产至3.575亿公斤,贵州省农村实行责任制后,1980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64.8亿公斤,成为建国以来第二个高产年,全省农作物面积1981年上升到14.9%。随着包林包山包水的承包制的发展,山区自然优势得以发挥,主要经济作和其他多种经营产量猛增,与1978年比,1981的茶叶增长16.58%,油菜籽增长3.27倍,烤烟增长47%,生猪增产14.6%,大牲畜增长11.7%,渔业增长54.9%,生产的发展,使贵州各族人民开始改变穷困面貌。全国农民的生产积积极性空前高涨。
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是有些原来集体经济比较巩固的社队,没有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没有继续坚持和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另外,对集体财产和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保护不够;土地分过于零碎,不利于使用机械和进行灌溉,在保证农业这一国民经济基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措施,资金设备等方面投入不够。中央发现这些问题后,指示各地采取措施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