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司法解释的10个冲突 2024-07-30 09:00:21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之前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发生冲突的,一共有10种情形(可能还不是完全统计)。我们在执法办案的时候都要注意这些问题:第一种情形之前的《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刑法修正案(十一)》有规定,比如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像这种行为,那当然就是完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第二种情形之前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规定按照甲罪处罚且处罚重,修正案规定按照乙罪处罚,但处罚轻,比如说我刚才讲的,修正案第二条规定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就是这种情形。那么按照我的观点,应当按照修正案来适用。第三种情形之前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都有规定且规定为同一罪名,但之前的处罚轻,《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处罚重。比如说,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因为这个罪现在增加了一个法定刑的幅度,就是增加了一个五年期以上有期徒刑。那这个罪,在刑法修改以后,最高可以判到15年,远远超过原来的7年。这样的话,这个就要适用从旧兼从轻了,要适用刑法原来的条文。第四种情形之前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都有规定,但按照不同的罪名来处理,旧条文的处罚重,修正案的处罚轻。那么像这种行为,怎么选择?当然要选择修正案。比如说,修正案第七条规定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我们过去看,有不同的“药神”,虽然这些药神,有些是江湖骗子,有些是黑作坊,但有些药神,确实是从境外、域外,走私、进口,它是有疗效的。过去对这种药物按照假药、劣药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那么现在,刑法规定了一个新的罪名,也就是说,像这种行为,是纳入妨害社会管理、药品管理的,如果他没有危害人体健康,不足以危害人健康的,那就不应当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所以这个就是对被告人有利,那就适用从轻原则。第五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既降低了之前《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比如说把有的罪,从5年以下变成3年以下),又提高了最高刑(把有期徒刑变无期徒刑),比如说修正案第二十九条,对职务侵占罪就这样,把法定最低刑由5年以下降低到3年以下;把最高刑从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所以他从两个方面都做了修改。那这怎么适用?那这种适用,只能够适用轻的,不能适用重的,因为适用重的对被告人不利,适用轻的对被告人有利。第六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仅降低了之前《刑法》同一罪名的最低刑,比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试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加一个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那么像这种情况,如果为境外提供军事秘密,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应该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的,那就适用修正案,体现从轻原则。第七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之前《刑法》规定的主刑,又规定了从宽的量刑情节。比如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方面把原来的两档法定刑变成了三档,另外又规定了从宽的量刑情节,也就是说在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如果能够退赔的、挽回损失的,那么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那么这个对被告人不利的,不能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可以适用。第八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修改。这次修正案其实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以前我们国家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一个是比例制,比如说违法所得,或者非法募集的这个资金的5%~20%,或者是多少;另一个是数额制,比如,判20万到50万,50万到100万。这一次修正案,统统把数额取消了。那取消了以后,对被告人是有利呢?还是不利呢?我觉得,既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因为没有比例了以后,法官、检察官可以根据非法所得的情况多判,也可以少判,也可能低于原来的比例。那么在适用罚金刑的时候,我们要选择有利被告的。而且《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两个罪的没收财产刑,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没收财产刑,它是附加刑的一种,实际上它是相当于主刑当中的死刑的,它是非常严厉的刑罚。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方面加重了主刑(比如说把有期徒刑增加到了无期徒刑),但另外一方面把没收财产刑也取消了(比如说,取消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这里面我就感觉到,它也体现了一种从轻(主刑加重,附加刑从轻)这么一个价值取向,所以我们在处理施行前的行为的时候,主刑不能够加重,但是财产刑可以选择从轻。第九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没有增加某一个罪的法定最高刑,但提高了最低刑,同时也修改了罚金刑,增设了单位犯罪主体。比如说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罪是一个非常常见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一个罪名,对我们的经济、金融安全危害很大,所以这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个罚金刑的比例也取消了,特别是它原来的三档变成了两档,就3~7年,然后7年到无期徒刑。所以当时修正案在讨论的时候,我对这一条就提出了意见,我说:“一个刑法从7年到无期徒刑,你让法官去怎么去量刑呢?检察官提交法庭建议怎么提啊?”我的建议是维持原来的三档,因为从7年到无期徒刑这个量刑档次,我觉得太大了,在我们刑法四百八十几个罪名当中,基本上也是独一无二的。但现在刑法修正案就是这么规定,所以我们在适用的时候,还也要体现出,实质上体现有利被告。第十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某些犯罪增设部分主体,这些部分主体,在修正案实施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比如说,欺诈发行证券罪,现在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打击的范围,那这些人只能在3月1号以后实施该行为才构成犯罪,在这之前不能构成。再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一类犯罪增设了一类主体。比如说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文职人员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就是武警部队的文职人员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过去是没有的,过去武警部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在把他们也纳入像军人一样对待,对文职人员和武职人员的平等的对待。总之,解决《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要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实际上就是有利被告的原则。只要我们始终把握,有利被告这个原则,我们在适用上,就不会出现问题。 赞 (0) 相关推荐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由于人们长期受中国饮食文化传统影响,很多人饮酒成为常态,而酒后驾车并没有引起人们 ... 骗取贷款罪中“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四个认定标准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6月23日第11版,原题为<骗取贷款罪中的"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红色字体为法官隔壁标红. ... 【刑事实务】骗取贷款罪中“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理解 [刑事法库]创办宗旨 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 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冒名顶替罪 "勤学如春起之苗,不见其增日有所长: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的确如此,看看公众号,一晃就有一个多月没有更新了.哪怕每周一更呢,也能有四五篇呢,结果没有,还是懒. 刑法修 ... 【解读】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司法解释的10个冲突 本文大概 2000字 阅读需要 2分钟 号外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之前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发生冲突的,一共有10种情形(可能还不是完全统计).我们在执法办案的时候都要注意这些问题: 第一 ... 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的10种情形 [刑事法库]创办宗旨 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 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 刘丽云 | 《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的骗取贷款罪 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 规定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骗取贷款罪做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就该罪删除了十个字"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刑法修正案(十一):17个罪名量刑档次和刑期调整一览表 来源:刑事法典.刑事正义,供普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职务侵占.开设赌场等17个罪名的量刑档次和刑期做出了重大调整.这些罪名的刑期普遍有所增加,体现的是严刑峻法的司法理念.罪 ... 刑法修正案(十一)17个罪名量刑计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职务侵占.开设赌场等17个罪名的量刑档次和刑期做出了重大调整.这些罪名的刑期普遍有所增加,体现的是严刑峻法的司法理念.罪名条款修改后修改前集资诈骗罪192条 ... 《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解读: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近些年的高发罪名.涉嫌犯罪的人大多都是企业经营人员. 关于这个罪名,存在一个很有趣的现象.虽然全国各地共用一部<刑法>,但是类似的案件事实,在全国各地经常出现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 ...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骗取贷款罪如何认定?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被告人罗某某,认真听取了罗某某对案情的陈述与辩解,仔细的查阅 ...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正式实施,其中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