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筑群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在设计上容易忽略的问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对于大型项目工程如工业园此类建筑群需要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作出规定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说明

有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或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对于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对其他消防控制室进行管理。根据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界定消防控制室的级别。
    主消防控制室内应能集中显示保护对象内所有的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能显示设置在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为了便于消防控制室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同时为了防止各个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的指令冲突,规定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不应互相控制。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

在设计中,往往忽略以下问题

  1. 没有确定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不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如各个单体共用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

  3. 没有绘制主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联络通信线(平面图和系统图);

  4. 没有明确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报警和联动控制器之间的接口、通信总线协议、特性参数是兼容和匹配的。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有关规定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3 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

4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值班室或无人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火灾时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已传至消防控制室;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

5 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

6 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

7 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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