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服务“三农” 促进乡村振兴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陈以良就百姓关心话题接受提问
问:政府对稻田综合种养有何扶持措施?
答:按照县政府农业农村工作奖补办法,我们对实施稻田综合种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以奖代补,其中新发展稻鸭复合种养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按50元/亩奖补给经营主体;新发展稻渔复合种养连片规模100亩以上的,按200元/亩奖补给经营主体。
问:从事野生龟类养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涉及养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需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应先出具书面申请报告交至县农业农村局,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渔政执法机构出具现场核查意见,经县农业农村局盖章确认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发证。
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如何服务农业生产,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并结合地方特点和群众需求,主要通过新建灌排泵站、高效节水灌溉措施、机耕桥、机耕路、进排水涵洞、绿化苗木等措施,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进得去、出得来。近年来,我县大力开展促进村集体增收试点,新建晒场、仓储,建成后资产移交给村集体进行经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高标准农田项目与建设特色田园乡村、村庄环境整治有机结合,全方位打造高标准生态农田。
问:如何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一般在第一年的11月份左右开展选项入库工作,由各镇(村、居)进行申报,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书。申报时要注意的是规划项目区不得与10年内进行过农田项目建设的项目区重合。项目入库后将编制初步设计和年度计划,通过评审且经上级批复同意后将正式实施。
问: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原则上为1000万元,带动农户数、资产规模等指标排在本县(市、区)前列。
2、农产品流通经营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成交额: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在1亿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在5000万元以上。
3、农业综合服务企业。农业机械等装备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服务种植业农户在2000户以上,或面积在1万亩以上;服务水产养殖业农户在100户以上,服务其他养殖业农户在200户以上。
4、新业态企业。农村电商类新业态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创意休闲类新业态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在10万人次以上。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对农产品或加工制成品出口创汇的企业,创省级以上品牌的企业,引进国(境)外先进生产技术或设备的企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申报一次,2020-2021年度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预计今年启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认定。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如何公示?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年报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社保事项和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责任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报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部门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其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政府对有劳动能力、有项目,但缺少资金的农户是如何落实帮扶措施的?
答:针对这种有劳动能力但是缺少资金的扶贫对象,我县着力推进了扶贫小额贷款的政策落实。这种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是指“十三五”全县新一轮扶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范围内且有劳动能力、有增收项目、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贷能力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贷款内容主要用于发展种、养、加和流通等生产性、服务性增收项目,通过发展项目来增收脱贫。但是这种扶贫小额贷款不得用于建房、婚丧嫁娶等消费开支。单户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5万元,具体金额视农户项目需要在限额内由申贷人和贷款机构商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即自贷款发放之日起,采取对年对月对日办法计算贷款期限。申请程序是先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再由村委会、镇扶贫办审查并出具贷款推荐书,射阳农商行对低收入农户提供的材料进行自主审查、自主确认并发放贷款。
问:低收入农户是如何认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九条规定,“十三五”期间江苏省低收入农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是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住地区)公布低收入农户申报公告;二是农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三是村(居)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初审后,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四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五是县级人民政府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由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确认的名单。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问: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1)发放对象。“十三五”全县新一轮扶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范围内且有劳动能力、增收项目、贷款意愿和一定还贷能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2)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具体金额视农户项目需要在限额内由申贷人和贷款机构商定。(3)贷款期限。贷款款期最长3年,即自贷款发放之日起,采取对年对月对日办法计算贷款期限。具体时限由贷款机构视农户项目经营周期自主确定。(4)贷款用途。农户贷款应主要用于发展种、养、加和流通等生产性、服务性增收项目。不得用于建房、婚丧嫁娶等生活开支。(5)贴息政策。农户在规定贷款期内归还贷款的享受50%省财政贴息,剩余50%个人应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贴息。即:农户贷款未逾期的,其正常贷款期限内的贷款,农户个人只需要还款本金,不需要支付利息。
问:在射阳本地,种什么水稻品种比较好?
答:适宜我地种植的水稻品种主要有淮稻5号、南粳9108、扬粳805、苏粳118等迟熟中粳。推荐种植南粳9108这个水稻品种比较好。一是南粳9108为优质食味粳稻品种,它口感好、米质优。二是南粳9108水稻收购价格高,南粳9108属优质米系列,目前每斤可以比其他普通稻谷收购价格高0.15元。当然,南粳9108最大的缺点是生育期长,在我地相同的播期情况下,要比淮稻5号迟收获一周。
问:今年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终端销售不在适宜区域的种子以及“白皮袋”种子的查处力度,该消息是否属实?
答:新修订的《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六条对不在适宜种植区域种子推广种植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外进行试验、试种;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向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购买种子在品种适宜的生态区域外种植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提示跨适宜生态区域种植风险。”也就是说,只有经试验、试种可行并向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生态区域后通过扩区审定的种子,才能在相应区域内推广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中对“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处推广、销售的和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明确认定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春雷行动”,我县从4月中旬开始至5月中旬,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白皮袋”种子和未经审定以及终端销售不在适宜区域种子查处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全县广大农民用上放心种。
问:科学使用农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5)农药使用者应主动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问:经营农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四)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问:在农药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2)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3)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4)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5)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审核丨戴卫华
责编丨刘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