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盗窃窨井盖类案件的定性区分
简要案情
案例一: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民窜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后高某民在现场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高某民处提取并扣押被盗下水道井盖三块、撬杠一根。
案例二: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12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约50米至300米处路西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在多个路段,盗窃非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10块。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桃源路与绿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机动车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
案例三: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斌共四次驾驶运送脱硫渣的蓝色农用机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法院判决
案例一中陕西省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被告人高某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例二中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三中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3月16日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涉及窨井盖的不同类别案件适用罪名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例一中被告人盗窃的是城市快速主干道上的下水道井盖,足以使机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另外,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同时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二中被告人盗窃的是非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经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案发路段不同时段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证明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因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对于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数额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应认定为盗窃罪。案例三中被告人多次盗窃雨水井井盖,井盖位于厂区内的非主干道上,平时来往的人员不多,通行的车辆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危险程度不高,也达不到足以造成车辆倾覆的程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撰稿人:法制总队八支队 李凯)
来源:法制总队、法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