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 关于管理人人员配置要求及其员工从业资格管理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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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雄雁 乐维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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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向各管理人发送了《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应进行限期整改,并强调管理人应注重对员工从业资格注册及后续职业培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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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知》的出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关于“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 5 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的人员配置要求从新申请登记的管理人进一步扩展至存量管理人,不符合人员配置要求的管理人需在《通知》发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相应整改,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自律措施。
整改内容应包括以下两方面:(1)人员数量匹配:管理人需具备5名以上人员,且根据AMBERS系统的提示要求,该人员需为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不计入总人数。(2)员工兼职清理:一般员工不得兼职,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高管原则上不得兼职,法定代表人可进行适当兼职,且兼职人员应受限于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以及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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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并进行后续职业培训,管理人应授权指定人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据此,管理人如存在已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但尚未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员工,建议应尽快完成从业资格注册。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仅对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相关操作进行提示与强调,并未限定相关操作的时间要求,也未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范围、需具备从业资格的人数作进一步的升级要求。
管理人员工需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数量要求,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具体而言:(1)非证券类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需具备从业资格,且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证券类管理人全体高管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中基协的窗口指导意见,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建议亦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如贵方对《通知》内容、人员配置要求、从业资格注册操作等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与基小律取得联系,进行垂询。基小律团队将一如既往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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