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疫情定向捐赠支出,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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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给小伙伴们分享一篇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扣除政策,虽然大家可能都知道政策内容,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因为理解不当从而给公司造成税款损失。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给从事一线工作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组织的定义
  
    一、公益性组织
    (一)2020年以前的旧政策
     A、财税[2008]160号文【注:现已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曾通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注:现已废止】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即: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B、 财税[2010]45号文【现已废止】
    财税[2010]45号【现已废止】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补充规定,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票据+名单=税前限额扣除】
   C、 财税〔2015〕141号文【现已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D、 财综〔2016〕7号文【现已废止】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解读】
税收实务过程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均符合第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第2条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而对于第3-4条要求年度检查合格和登记评估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民政部门的行为,税收实务无法对此作出强制要求。同时,在2020年第27号公告发布前,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并未严格按照要求公布当地的税前扣除名单,税收实务中只要企业的捐赠支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且取得合规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一般默认均可以享受限额扣除的规定

    (二)2020年以后的新政策

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通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进一步规范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即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益性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解读】

针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由于2020年第27号公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及票据的问题,很多地方省级税务机关在其税务局官网上也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故在处理公益性捐赠扣除支出时,一般按照【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益性捐赠票据】进行判断,凡不满足其中之一条件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举例:山东省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发布

二、取得公益性票据的防控疫情捐赠竟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

单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针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注:定点医院而非所有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注:针对专项物资),仅需凭借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即可全额扣除;

但是,针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按照2020年27号文的规定,应当执行【名单+票据】的税前扣除条件规定。也就是说,通过公益性捐赠组织捐赠的不管是疫情防控物资还是其他物资,只要不是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均需要取得票据和税前扣除名单资格才行。毕竟,全额扣除只是限额扣除的一部分,执行全额扣除政策时,除非明确列示,一般我们认为此处的“公益性捐赠组织”应当满足2020年27号文的定义要求。再次提请小伙伴们在税收实务过程中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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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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