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为什么不给我开发票?

公众号后台有读者发来一张货拉拉的票据,问二哥这个是不是正规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这里很明确的说,这不是发票,也不是合法的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
那么,不是发票能不能报销入账了?不是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了?
这个可能是所有取得这种自制收款凭证的读者朋友的普遍疑问。

1

能不能报销入账,这个是一个会计核算的问题,在以票控税的环境下,我们很多人都忘记了核算的本质,没有发票都不会做账,不会核算了。
核算的本质是真实及时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真实如实的记录和企业经营相关的收支情况,那反过来,能不能记录,能不能报销入账,自然得判断这项业务是否是真实相关的,是否是企业的支出,而非私人的支出。
所以,如果能证明该项业务就是企业的支出,报销完全没有问题,没有发票也没有问题,发票仅仅是一种原始凭证,如果没有,我们还有收据,还有付款单据,业务合同等其他证明业务真实的有效凭证。
读者反馈这个业务是其业务员找的货拉拉司机给公司运输货物,故而是企业支出,可以报销,可以列支为企业费用。

2

能不能税前扣除,这是一个税务问题。
确切的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核心问题,税会是有差异的,所得税法的真实性判断除了业务本身真实外,形式上还要合法,形式上不合法,你业务真实也没法税前扣除,这就是以票控税的思想。
这个时候税前扣除凭证就非常关键了,如果没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那么所得税是无法认可你这些费用的,换句话说,你是没法税前扣除的。
货拉拉这个收据算不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呢?
换做以前,这个充其量就是个白条,是个收据,算不得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公布后,这个算,算一种合法的扣除凭证。
28号文中规定,税前扣除凭证不仅仅只是发票,财政票据、收款凭证都可以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哪种税前扣除凭证,这需要看看业务的实际情况。
这里二哥大概总结一下,需要详细了解的可以去阅读28号文全文。
28号文的意思就是如果你是增值税应纳行为,那你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不是可以以其他有效的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货拉拉此项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吗?当然属于,属于运输服务行为,应该按照9%缴纳增值税。
既然属于,为什么不取得发票?而是拿一张收款凭证呢来扣除呢?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28号文的一个例外条款了。
28号文规定,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个起征点按次是300-500(一般都是取最高数)
而作为自然人提供货运运输服务,单次500以下,这个就完全符合这个规定,那么企业在支付这个款项时候,可以凭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这个收款凭证需要注明收款个人名称,身份证号,项目,金额等,我们看货拉拉这个收款凭证,完全符合这些内容。
所以,企业税前扣除理论上是没有障碍的。

3

看到这里,很多人不明白了,这明明是货拉拉收款,我在货拉拉上下单的服务,货拉拉是一个公司,又不是自然人,不满足28号文的规定,凭啥不给我开发票?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二哥想说的是,如果真是货拉拉为主体提供的服务,当然它需要开具发票,但是问题的关键是,这个业务以及被别人筹划成不是我拉拉提供的运输服务,我就是个平台。
所以我们要搞清楚,还应该具体看看这个业务的实质,看到底货拉拉在这个业务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货拉拉其实和目前×程、某宝等一样,就是一个信息平台。
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其业务可以多元化,可以是撮合业务的本质,也可以是转售的形式。平台最早兴起其实更多的就是一种撮合功能,作为信息集散地,把有需求的双方汇集在一起,最终促成交易。
就像二哥之前文章分享携程一样,携程的业务也是根据其实质决定了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从而决定了发票的开具方式和纳税方式。
对于它们的代理合同,这里的代理合同的意思就是,合同甲乙方主体是客人和×程。
×程向供应商采购资源和服务,并将其售卖给客人,所以这种合同是由×程开具发票给客人。
由于×程是向供应商采购了资源和服务,所以供应商要刚刚给×程开具发票结算,这个结算流程都是有固定方式的,×程收到供应商的的发票审核通过后付清结算款项。
而对于它们的零售合同,这里的零售,就是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客户和供应商。
×程这个时候就仅仅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了,供应商直接在平台把自己的资源和服务售卖给客人,所以这个时候,这类合同由供应商直接给客人开具发票。
×程直接把款项结算给供应商,不需要供应商再给其开具发票。平台手续费佣金×程直接开具给供应商结算。
而货拉拉自然也有类似的模式。
当你注册货拉拉软件时候,你就会看到相关的协议内容。
这里主要看两个协议,一个是网络货物服务协议,一个是软件信息服务协议,我们看看这两个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发票规定。
网络货物服务协议
软件信息服务协议
这就很明显了,前者货拉拉是提供运输服务,类似购进运输服务,转售给你,货拉拉给你开发票。
后者,货拉拉就是个平台,而且看协议是免费的平台,撮合功能,不是纳税人,不给你开票。
那么对于后者这种情况,你要发票找那个要?找真正提供运输服务给你的人去要,找谁?当然是那些货拉拉司机哦,但是司机是自然人也没公司,没法也不现实给你开具发票。所以货拉拉按照28号规定,通过软件设置帮司机出具了收款凭证。
其实就是这么回事,我们大部分在货拉拉叫的业务,承运人都是自然人,如果你非要发票,那肯定就要改变业务模式,货拉拉以承运人身份和你签订网络运输服务协议,然后给你开具发票。
但是你想一下,货拉拉也无法从个人取得扣除凭证和抵扣凭证,运输服务9%的税率,加上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其肯定没法承担这个税费,谁来承担?当然还是要你来承担,最后的结果就只有一条路,把税费算进运费开具发票给你。
所以这也是很多人要求货拉拉开具发票被加价的原因。
之前有人问二哥,二哥,都是运输服务,为什么人家某滴可以开发票,而且不加价,人家司机也都是自然人,为什么?
二哥能想到的主要原因还是某滴可以简易计税,客运运输服务简易计税3%,疫情期间还是免税,这方面来说他的优势是非常大的,他就算也自己提供运输服务的身份开发票负担也不算太重,而且据我了解某滴还和地方税局有委托代征协议,还能解决成本扣除的相关问题。
而拉拉9%,这个确实没法弄,税差太大,如果不加价,手续费还不够交税呢。
不知道二哥说的有没有道理?欢迎留言讨论?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