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为何能够不起诉

销售假药为何能够不起诉?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展现司法温度
法律条文是机械、冰冷的,人性是鲜活有温度的,当刑事个案处理与群众朴素正义发生冲突时,不妨把人性温度的砝码加在法律的天平上,再去称量罪行的轻重。

在办理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时,检察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情”与“法”的抉择。

2018年8月间,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刘某某、张某等人销售“易瑞沙”等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系列案件。张某等人与印度人相勾结,将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仿制抗癌药从海关走私入境囤仓,后刘某某等多个代理商利用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只要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客观上将该药品进行销售,即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该规定,案件毫无争议,涉案14名嫌疑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但是,“易瑞沙”等药物对癌症治疗,特别是晚期癌症治疗具有很好的疗效,当时进口药价格高昂,许多癌症患者都吃不起。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药物成分和原研药物相比等级稍低,但成分含量基本一致,虽然该药没有经过我国实验和检测,具有一定风险,但是价格却便宜很多。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事实上也为一些备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生存之痛。
如果用法律武器对犯罪嫌疑人销售仿制药的行为进行严惩,必然会与大众朴素的正义观相违背,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司法可不可以有温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却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癌症患者,其社会危害性低于其他的销售假药犯罪。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具有危害性,首先药品剂量是根据欧洲人体质研发,是否适应我国人口体质没有进过检测试验;其次这些药品多是仿制或者伪制,不能排除含有有害成分或者根本无效、对人身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
面对这件特殊的案件,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指导鼓楼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把立案范围仅限于严重扰乱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行为,对于仅为了病患使用,只收取适当工本费的不予认定犯罪。另一方面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办理情况和审查认定的意见。
就在这时《我不是药神》上映,印度仿制抗癌药引起百姓的广泛关注。
在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省、市、区三级院反复讨论,并听取了法律专家、法学者等多方意见,在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后,一致认为应对该案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决定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经过讨论研究,鼓楼区检察院最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提起公诉的6名被告人在法院审理中。
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秉持谦抑、审慎的办案理念,在办理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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