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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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生活中有不少不当得利的例子,受损失的人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人除了应返还不当得利之外,还应否支付利息呢?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因开发金矿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法官支持了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的诉求。
2018年,通过朋友介绍,苏某认识了90后男子卢某,得知卢某在位于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有六条金矿生产线。卢某称因资金周转困难,愿将其中的一条生产线转让给苏某开发。2018年7月19日,出于信任,在未签订有关协议、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苏某将50万元汇入卢某的银行账户。然而,卢某收钱后未将金矿生产线转让给苏某,就人间蒸发失联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苏某向被告卢某转账50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汇款的目的是欲开发被告的一条金矿生产线,而被告却一直失去联系,致使原告未能实现做生意的目的。被告受领原告的50万元欠缺正当性,被告卢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法院判决:被告卢某返还原告苏某50万元及利息。
不当得利这一制度由罗马法发展而来,其设立源自公平原则。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对此有四个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可见,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规定过于模糊,什么是不当利益?什么是原物所生的孳息?都没有规定清楚。法律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化,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返还的范围。在司法实务中,一般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取决于不当得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不当得利人为善意时,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不当得利人为恶意时,其不但要返还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本案中,卢某收取苏某的50万元后故意失联,没有合法依据非法占有苏某的50万元,故卢某为恶意取得,其返还的范围不但是原来的50万元,还包括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