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新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或“35号公告”),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将相关要点整理如下:
1. 新办法下,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大方向如何变化?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本着“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即由原来的“备案”制改为“备查”制。新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各类情形。注:上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非居民纳税人:i)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ii)提交表格给扣缴义务人;iii)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i)确认填报信息完整;ii)按规定扣缴;iii)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注:3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办理退税么?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35号公告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7. 哪些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配合调查?情况一: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备案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8. 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情况一: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未按规定应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情况二:除因扣缴义务人未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注: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