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甲方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该如何应对?
工程有质量问题毫无疑问是甲方拖欠工程款最常用的理由之一,一般来说,在施工合同中,也有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那质量有问题是否能成为甲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呢?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照此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确实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但质量问题也分为很多种情况,是真的存在质量问题还是甲方拖欠工程款的借口?若真存在问题,是发生在验收前还是验收后?是否在缺陷责任期?是否是施工原因所导致?乙方是否有尽到修复义务?……诸如此类,情况不同,产生纠纷后法院的态度也会不同,弄清楚不同情形下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案例解析
案例一:2009年,湖南某建工公司某畜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建工公司承建畜牧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2011年6月,案涉工程通过综合验收。但在2011年10月,畜牧公司却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建工公司遂将畜牧公司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有效合同,案涉工程也经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畜牧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不予采信,故畜牧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
案例二:2012年,青岛某集团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股份公司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集团公司遂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协商无果后,股份公司将集团公司上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确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系股份公司施工原因造成的,最终判令,集团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3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而股份公司则需承担3200万的工程修复费用。后集团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判定,在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撤销了集团公司承担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的判决。
质量问题产生工程款纠纷如何应对
以上两个案件,都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工程款纠纷,但判决结果却有很大区别,原因就在于每个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
一般来说,从时间段来看,如果在竣工验收前发现了质量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复,并且相关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复后质量合格,甲方应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或者问题无法修复,甲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支付款。但若验收合格后甲方才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承担保修责任。
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处理方法参照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乙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而从责任方来看,工程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未必全是施工原因,也可能是设计勘察、甲供材料、甲方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如果甲方对工程不合格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