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阅卷的核心在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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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检察日报》,2021年3月22日第3版。作者:董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          

阅卷是办案最基础性工作,如何阅卷?需要系统的方法和技巧以及办案经验的积累。阅卷的核心在于“审”。刑事诉讼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而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是证明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检察官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既包括对案内各个证据的个别审查,也包括对全案有效证据的综合审查。这项工作,难就难在甄别和收集证据。

  阅卷是办案的基础性工作,阅卷的目的是通过阅卷,理出头绪,分析论证,进而精准甄别证据,得出客观准确的审查结论。阅卷的过程就是办案的过程,对刑事检察工作来说,尤其如此。具体而言,阅卷是撰写审查报告、起诉书的基础,是“三纲一书”出庭文书的雏形。阅卷之梳理证据关乎举证提纲,阅卷之证据分析关乎质证提纲,阅卷之言词证据关乎讯问(询问)提纲,最后形成出庭意见书。所有的办案工作,均离不开阅卷。可以说,对案件的审查判断离不开阅卷,对案件的定罪量刑离不开阅卷,乃至案件的办案质效更离不开阅卷。如果说,证据是刑事诉讼当中最核心的问题,那么阅卷无疑是解决这个核心问题的钥匙和必经之路。

  阅卷是办案最基础性工作,如何阅卷?需要系统的方法和技巧以及办案经验的积累。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阅卷的核心在于“审”。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应分别结合程序、实体两方面要求来审查卷宗材料,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查缺补漏。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审查。

1.审查讯问地点是否合法。比如,采取刑事拘留后,讯问地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场所。

2.审查重要证人笔录是否客观真实。比如,对于案件中的关键证人证言,在阅卷中发现,关键证人作过两次笔录,但在第一次作笔录时没有提到关键情节,第二次笔录时才提到。由于这一情节对案件处理非常关键,就需要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排解,巩固情节事实。

3.审查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被广泛使用,包括伤情、价格、笔迹、真伪、毒品、痕迹等鉴定。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直接关系案件是否可以认定。特别是要注意以下方面:

(1)伤情鉴定的审查;

(2)毒品鉴定的审查;

(3)财物鉴定的审查;

(4)痕迹鉴定的审查;

(5)书证鉴定的审查。

4.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要符合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要详细分析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要客观对待瑕疵证据,因为证据当中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不能简单地认为证据之间有矛盾就是存疑。考查证据是否真实,就是要将该证据放到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去鉴别,以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为标准。比如证人作了多次的不太一致的证言,采信哪一份证言的标准不是以最后一次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应该是,哪份证言与其他证据(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反映出来的案情能够相互吻合,哪份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对收集到的每一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进行审查。通过阅卷,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审查证据的来源。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其来源的不同往往对其客观性有很大的影响。如果证据是通过司法机关正常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或讯问、询问所收集的,那么其客观性就较大;如果证据是来历不明的痕迹、物品、道听途说的言词或毫无根据的议论,则其客观性就较差。

  2.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证据是在什么时间、地点以及在怎样的条件下形成的,这对证据的客观性也影响较大。比如对一些物证、书证的收集是否及时,是否可能经过了伪造或编造,收集的时候是否运用了科学的提取方法,提取后是否对其采取了有效的固定措施;询问证人是否及时,证人是否可能已经受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以及询问时证人在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司法人员是否给了证人充分回忆的空间,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等。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也就是证据是否是真实的,比如提取的刀具是否是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提取的书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4.审查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比如提取的书证是真实的,但书证所反映的内容与要证实的内容必须明确。

  5.审查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双方有无利害关系。重点关注证人作证动机,通过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证,是侦查机关根据现场情况找到的,还是证人自己主动到侦查机关要求作证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区域、单位、户籍地等有什么关系,还可以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等等。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论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一个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力,不仅取决于此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而且取决于此证据是否与此案有关联,是否能对证明此案有实质性的作用。笔者理解的证据的关联性,通俗地讲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笔者在审查案件中,对这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证据最为关注。比如,被告人穿的衣服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被害人的指甲遗留血迹经鉴定是被告人的血迹,在制造毒品现场发现被告人的指纹、字迹、DNA等痕迹。

  在我们认识和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

1.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不是人为制造的,而是证据之间客观存在的关联,是自然形成的关联。比如,从被告人身上提取到的血迹是被害人的,那么提取笔录、DNA鉴定和本案的关联性就非常明确了。要审查与作案过程有关的证据,如有关作案时间、人员、作案地点、作案动机、手段、过程(要有细节)、犯罪结果的证据,也就是要重点审查何时、何人、何地、何因、何为、何果六个方面的证据。

  2.证据关联性的表现形式多样。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果联系、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或偶然的联系、必然的联系等。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程度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对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就是证据对于案情反映的程度,对案卷证据进行定级,有利于梳理出关键证据,加强关键证据,把握住案件的生命线。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所谓证据证明力强弱也是相对的。

  3.证据关联性有可认识性。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千丝万缕的,即使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无以穷尽的,但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上证明作用。不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手段用以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相关性。

  4.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注意收集辩解材料,办案要全面、客观,看两方面事实、听两方面意见;收集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材料,如串供信,如果查出犯罪嫌疑人有串供行为,就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冤枉的可能性就小,其犯罪的可能性就大,有利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有利于准确判断案情。

  5.要客观对待瑕疵证据。因为证据当中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不能简单地认为证据之间有矛盾就是存疑,要去伪存真,分析判断。比如,一个证人前后证言或同一份证言在有些情节上有矛盾,只要其对主要过程和情节能陈述清楚,该证言还是可以使用的。另外,该证言最终是否采用,关键还要看该证言所述的那些情节与现场勘查、物证、其他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是否吻合。

审查证据“客观公正”的重要性

  阅卷要保持客观理性的心态,不戴有色眼镜,要秉持客观公正理念,这也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在我国,公诉人不仅具有指控犯罪的职能,还有查清事实真相、防止冤错案发生和保障人权的职能。

  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后,实行捕诉一体机制,刑事检察官的主要职责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于一身。刑事检察官角色的转换比较难把握,把握不好就容易摆不正自己的位置。笔者认为,在不同诉讼阶段,既要有所侧重,也要注意全面履职。比如,在审查起诉前期,应当侧重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找出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在审查起诉中期,将需要补查的证据梳理出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补缺补漏。审查起诉后期,重点是对案件是否有罪、罪轻罪重、提出起诉或不起诉、量刑建议等,作出决定或判断。而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公诉人如果再从发现问题的角度进行诉讼活动,显然不合适;如果仅以侦查人员的角度发表意见,又难以符合客观公正立场。

  所以,检察官只有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才会明白什么阶段要做什么事。这一点在办案当中很重要,同时还可以避免机械办案,真正履行好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审查证据“分析论证”的技巧性

  检察官审查案件之后,必须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必须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这部分内容是要求承办人对案件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检察官对证据的分析能力,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检察官证据分析能力素养,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以及逻辑分析推理能力,办案的积累以及悟性。

  笔者认为,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证据确实性的分析论证;二是对证据充分性的分析论证;三是通过对证据体系的组合,论证据以定罪的证据体系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可以说,证据分析是审查报告的灵魂,也是该文书的重点和难点,证据分析必须体现说理性、逻辑性和客观性。审查报告写得是否成功,关键看证据分析是否准确、透彻、到位,是否能得出让人信服的结论。而且,检察官证据分析论证得好不好,也会影响最终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提出无罪还是有罪的意见。有的案件,同样的证据,有的承办人提出了证据不足、无罪的意见,而有的承办人却认为证据可以形成锁链,提出犯罪成立的意见。笔者认为,证据分析不应该有固定的格式,而是应当因案件类型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分析方式,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证据分析论证,达到把问题说明白的目的。

  以受贿案件为例。受贿罪的证明标准之高、认定案件之难是司法实务界所共识的,由于受贿案件往往存在一对一的现象,在收受贿赂这一环节,通常只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证言,一旦受贿人翻供,往往会陷入认定困难的境地。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这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检察官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好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准备,积极应对,做好补足补强证据的工作。这方面的证明工作,可以通过阅卷,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分析:第一,通过阅卷,认真比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从中找出比较完整和全面的笔录,这些笔录无论从程序上、客观上都符合法定的条件,可以在庭审中使用,且没有矛盾和破绽。第二,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找出其中的关键情节。第三,围绕以上查找出来的细节,做好证据的复核和补强工作。第四,通过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力求证实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的真实性,或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得出其翻供不属实的结论。所有补强和核实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推翻其翻供的理由,只有这样,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才依然能够利用其原先作过的有罪供述,并结合行贿人证言等证据予以定罪科刑。第五,根据犯罪嫌疑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对其供述的账款的去向,核实有无证据及相关的证据的关联性。

  刑事诉讼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而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是证明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检察官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既包括了对案内各个证据的个别审查,也包括对全案的有效证据的综合审查。这项工作,难就难在甄别和收集证据。这项能力需要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提升,而这需要个人的悟性和经验的积累,也需要吸纳同仁的经验。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笔者的理解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主导作用。主导作用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检察官的办案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检察官不仅需要具备语言表达能力、法律理论功底、知识面、心理素质、协调能力,尤其还要具备阅卷能力。刑事检察官通过阅卷,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进而得出审查结论。刑事检察官阅卷能力的高低,往往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准确判断,也正因为此,需要同仁们总结经验,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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