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拿钱买命,穷人顶罪送死,为何清朝的刑场上会盛行“宰白鸭”

在《雍正王朝》里面,十三爷胤祥去太白醉仙楼吃酒,独饮喝得酩酊大醉,为了逗十三爷出酒气,酒楼老板便拿当天法场上发生的一件怪事,讲给十三爷听。

老板见他前言不搭后语,满口柴胡,极怕生事,只好着意周旋,奉着香茶,拧着热毛巾侍候着,一边逗他说话出酒气“爷不知道?今儿法场上出事了,刀下留人!”

胤祥一笑道“这也值得大惊小怪?杀官儿,常有的事,万岁爷不过想看看他们胆量,逗着玩儿!”

老板凑近了,神秘地说道“今儿可不是!竟杀错了犯人,刑场上验明不是正身,叫万岁爷当场给查出来了!马中堂、张中堂还有佟中堂都去了……我的爷,这可是开国头一遭儿!”

这个被康熙从刑场上救下来的人,想必不少小伙伴们都知道,那便是《雍正王朝》当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小人物张五哥。

也正是因为这个张五哥,让我们很多人了解到了,清代时期,存在的那种令人发指、替人顶死的刑场潜规则。

酒楼老板觉得这种替人顶死的事儿稀奇,其实对于熟稔于官场之事的十三爷看来,根本算不上开国头一遭。

在清代时期,这种犯了死罪,找人顶缸的事情,其实并不少见,而且对于这种现象,民间还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宰白鸭。

潮俗,杀人真犯辄匿不出,而被诬者又恇怯不自申理,率买无业愚民,送官顶替,贪利者罹法网焉,名曰“宰白鸭”,是可悯也。

杀人者逃匿,无辜者顶缸受死,为何清代时期,为何会有这种奇葩的事情发生呢?

依我看,这里面应该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宰白鸭这事儿,自古以来就有

说“宰白鸭”这事儿是清朝才有的,那可有些冤枉人家了,在法律不健全,可操作性极强的古代时期,顶罪代死,绝对不是清朝人才想出来的“专利”。

据《后汉书》中记载,在东汉时期,就有官员曾经提及过这种,民众悬卖自己首级牟利的事情。

“贫困之民,或有卖其首级以要酬赏,父兄相代残身,妻孥相视分裂。”

这种丑陋的潜规则,虽然令人发指,但操作起来,确实非常隐蔽。涉案官员们往往会因“嫌犯”的供认不讳,而轻易结案,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犯都认罪了,自己还费那劲儿,去研究自己会不会判错了?

毕竟,自我否定,是需要很大的勇气、魄力的。

既然可操作,这就给那些有钱,又犯了死罪的人们,留下了一线可以偷生的机会。生命如此宝贵,既然有机会活下去,谁不会努力争取。

历朝历代的达官贵人、富商豪贾哪个不是人精,自然会想方设法去钻这个最后的漏洞。

因此,清朝时期的宰白鸭,并不是清时才有的,它是历朝传下来的陋习。不过清朝时期,宰白鸭现象非常严重,这倒是真的。

闽、粤械斗成风,白鸭需求量大

“宰白鸭之风,多见于福建、广东两省,其中尤以福建的漳州、泉州为最胜。”

清代的宰白鸭,大多发生在福建、广东之地,除了当地富户极多、官商勾结的原因之外,也与当地械斗成风,经常死人,密不可分。

“闽中漳、泉风俗多好名尚气,民多聚族而居两姓或以事相争,往往纠众械斗,必毙数命,未斗之前,各族先议定数人抵命,抵者之妻子给公产以赡之。”

这种以宗族名义,公开支持顶罪抵命的风俗,客观上助长了当地顶死之风,而白鸭的需求量,在当地自然也是高居不下。

有需求,不菲的利润摆在那儿,自然会有买卖,有些人可能会说了,有钱,也得有命花呀,人都死了,还要钱干啥。

但请不要忘了,在当时,毕竟有些人,已经穷得快活不下去了。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情况,历朝历代都有,特别是清朝时期,更加严重。清朝时期,人口爆发性增长,乾隆末年,人口已经达到三亿之多,这么多人口现状,却没有相适应的强大生产力、和足够的就业岗位,这就导致了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无业游民,他们整日过着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

当生存成为了难以为继的难题,死亡或许就变成了一种虽然不好选,但也不得不选择的选项。

富者一顿饭可以顶穷人一年的生活,而对于那些在饥饿死亡线上挣扎的人们来说,拿人银子是死,不拿人银子,到头来也是死,结局没啥区别。

只不过,不拿,明天可能全家就会饿死,而拿了,家人至少能够活下来,自己也能够苟延残喘几天。

这笔血泪账算下来,让人不忍直视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这确实是当时穷人们的,一种很无奈的现实抉择。

“唯其贫富不均,所以富者可以恃富以杀人,贫者束手以待人杀。”

清代时期,贫富差距的悬殊,为这种顶凶卖命的“宰白鸭”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滋生的土壤。

司法漏洞

当然,如果没有司法漏洞的话,这种“宰白鸭”的行为,也不可能如此泛滥。

在清代,刑案当中,首推重供不重证的制度漏洞,成为了“宰白鸭”的主要推手。

“一经认实,即为了事,究竟所供者是否可信,不暇问,亦不愿问也。”

司法制度的漏洞,使得那些手拿凶犯贿赂的官员,敢于明目张胆地包庇买凶顶罪者,毕竟供词在手,人犯签字画押,供认不讳。

从流程上来讲,自己办的是滴水不漏,即便查出有冤情,自己也没有任何渎职之处,完全按照规章制度、流程办理,上司也挑不出个错来。

制度上的缺陷为冤假错案提供了可能的漏洞,在清代历史上这种冤案不仅存在,而且过程往往是官官相护,宁愿错杀也不愿纠错。

最有名的当属清光绪年间河南发生的大冤案——王树汶案。

王树汶原本在南阳镇平县胥吏胡体安家打杂役,然而主家胡体安却是一个表面光鲜,暗地干着杀人越货之事。

后来事发,胡体安便买通吏卒,抓了家僮王树汶。

王树汶刚开始拒不配合,但经不住严刑,已经胡体安对自己许诺的好处、必不会被斩等条件,最终选择替其顶罪。

结果结案后,王树汶被判死刑,临刑前,王树汶拼命喊冤,当众说出了替死顶罪的事情,群情哗然,斩刑得以停止。

随后河南巡抚命彻查此事,然而事情却并没自己想象那么简单,官官相护之下,不少接手查案的官员,不仅没有为王树汶申冤,反而想方设法,想要尽速判死王树汶。

在经过数次、数人推审之后,再次判决为:

“王树汶为盗从,当立斩,狱遂成。”

消息一出,举世哗然,这么明白的案件,最终竟挑战了整个清朝民众的智商,一时群情激愤,朝廷不得已,只得再次派遣重臣前去审核。

最终此案报上朝廷,皇帝亲自裁决,王树汶无罪释放,此案才最终告以了解。

正是因为重供不重证的弊端,才使得宰白鸭成为了可操作极强的潜规则,而且官官相护,也使得一旦判死的案件,很难推翻。

直到民国时期,重证不重供的司法转变,最终才使得宰白鸭现象,大为减少。

综合上述,清代时期宰白鸭现象泛滥,主要是原因是:流弊日久,械斗的民风导致市场需求量大,贫富分化严重,以及最重要的原因:司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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