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原件所有权不等于拥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存在于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之上的,涉及两种性质的权利:一种是对原件的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谁拥有原件,谁就是原件财产权的所有人;另一种是著作权,著作权是依创作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是对作品这种智力成果的拥有,而不是指拥有该智力成果的载体。作者对作品著作权的拥有与所有人对作品原件的拥有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因而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等同于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简单来说,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作品原件的展览权是随作品所有权转移的。除此以外,即使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者,也不能行使著作权人即作品作者的各种人身和财产权利,例如不能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该作品,也不享有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反之亦然,美术作品的作者即使转让了原件的所有权,也依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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