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与中标人不是同一人行否?

我们是一事业单位,其中有一园区的经营点进行招标,由A公司中标,之后由B公司付款给我们,发票也要开给B公司。A公司与B公司同属一个法人,这样做法可以吗?

针对上面的问题,我们在与一些单位详细的沟通过程,有一单位在前几年出现过类似情况:中标单位名称与付款单位名称不一样,后来在主管部门牵头的审计中发现了这事,然后让本园区的管理者进行整改,财务还受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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