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资租赁行业2021年3月底前进行分类处置
3月1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核查工作的通告,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牵头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现已统计形成第一批按时自查并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
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金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清理规范视频及实地核查工作,对不予以配合的企业将直接取消本次视频及实地核查的资格,列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企业须按要求安排相关负责人参与核查工作,及时提交视频及实地核查等相关资料。
其实早在2020年11月4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将于2020年11月起抽样选取部分注册在深圳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照《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核查有关合规经营情况。详见文末。
关于开展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核查工作的通告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公告》有关要求,我局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牵头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现已统计形成第一批按时自查并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金融工作局将对名单内的企业开展视频及实地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金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清理规范视频及实地核查工作,请各企业知悉并积极配合,对不予以配合的企业将直接取消本次视频及实地核查的资格,列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
二、企业须按要求安排相关负责人参与核查工作,及时提交视频及实地核查等相关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核查中发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将直接列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或违法违规类企业名单,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三、我局已委托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统筹全市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已指导协会建立我市清理规范业务咨询微信群,安排工作人员在群里解答问题。请企业关注“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公众号,点击清理规范栏目,接收“清理规范咨询入口”链接,获取二维码后扫码进群。为提高咨询解答效率,建议企业安排1名人员进群即可。
四、市区金融工作局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联系方式: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机构: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联系咨询电话:0755-86563132;
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单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0755-28467648;
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委托单位: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联系咨询电话:0755-86563132;
其他各区金融工作局联系咨询电话:
罗湖区0755-25115927;
南山区0755-26542660;
盐田区0755-25293685;
宝安区0755-27849226;
龙岗区0755-28942822;
龙华区0755-23336089。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
2020年11月4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将于2020年11月起抽样选取部分注册在深圳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在此之前,10月1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公告”,将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牵头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工作将分为企业自查、机构筛查、非现场系统核查、梳理名单及实地核查、分批公示疑似失联及疑似空壳企业名单以及分类处置。所有租赁公司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自查'工作,要求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通过快报系统填报机构基本情况、相关经营数据等信息;
而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工作,分批公示结束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申诉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形成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待合规整改名单和监管“白名单”。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将向社会公示;对于待合规整改名单企业,将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三章监管指标有关条款,指导企业进行先期整改,逐步实现合规经营,满足监管标准要求后纳入监管“白名单”;监管“白名单”将上报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具体公告如下: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公告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粤金监函〔2020〕165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细化监督管理措施,有效防控地方金融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牵头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在前期专项清理排查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关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等工作部署,重点推进落实各项监管指标和要求,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制定监管名单,健全日常监管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机制
为统筹全市各部门力量,切实将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工作指导,确保2021年3月末前完成存量融资租赁企业清理排查和规范工作,沿用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架构和工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前海管理局联合设立,地点设在前海管理局。
三、清理规范对象及分类标准
(一)清理规范对象。在本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融资租赁”、“租赁”等字样且经营范围属于融资租赁的企业(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市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
(二)分类标准。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1.正常经营类是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按要求登录“融资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以下简称快报系统)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符合《暂行办法》基本要求的企业。正常经营类企业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将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2.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未在快报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企业将视为非正常经营企业。
3.违法违规经营类主要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2020年11月底前)
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全市融资租赁企业发布通告,要求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通过快报系统(网址:https://fdrs.gzclearing.com:8088)填报机构基本情况和相关经营数据,以及2019年以来的纳税记录、社保记录等;上传诚信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经审计的2018和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未在快报系统报送材料的或租赁资产为0的企业将视为非正常经营企业。
市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由总公司填写《深圳市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深圳市设立机构信息统计表》,发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邮箱rzzl@shenzhen.gov.cn。
(二)机构筛查(2020年12月底前)
1.筛查企业依法报送年报情况,梳理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2.筛查企业纳税情况,梳理统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3.筛查企业的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梳理统计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4.梳理监管月报填报情况,分别梳理统计近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和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三)非现场系统核查(2020年12月底前)
通过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金融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前海鹰眼系统,对全市存量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非现场风险核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并列为重点机构。重点关注从事汽车融资租赁、可能存在涉众风险的企业。
(四)梳理名单及实地核查(2020年12月底前)
1.对企业自查、机构筛查和非现场系统核查形成的企业名录进行系统梳理、交叉比对,初步形成疑似失联、疑似空壳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名单。
2.在初步分类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核查、视频核查、走访排查、翻阅资料等方式,进一步核查企业实际经营地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
(五)分批公示疑似失联、疑似空壳企业名单(2021年1月底前)
分批公示疑似失联、疑似空壳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可在公示后1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金融工作局、前海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证明不在失联类、空壳类企业的认定标准范围内,由注册地所在区(新区)金融工作局、前海管理局进行核验。
(六)分类处置(2021年3月底前)
1.分批公示结束后,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申诉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形成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待合规整改名单和监管“白名单”。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将向社会公示;对于待合规整改名单企业,将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三章监管指标有关条款,指导企业进行先期整改,逐步实现合规经营,满足监管标准要求后纳入监管“白名单”;监管“白名单”将上报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将未按规定报送年报、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劝导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或自愿注销;满足相关条件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为非正常纳税户。
3.限制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开设银行账户;向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正常经营类和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
4.对于存在信访举报、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企业,采取非现场监测、约谈企业高管、现场检查等方式,针对性地开展核查,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防范化解风险。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取缔和打击。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自查相关工作
1.请注册在我市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按要求做好自查填报工作,企业须对填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如进一步核查发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将直接列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或违法违规类企业名单,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2.未注册快报系统账号企业,可向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工作局、前海管理局申请注册(申请材料见附件)后提交资料。
3.建议自查认为通过整改仍难以列入正常经营企业名单的企业,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或自愿注销。
(二)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我局委托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协助开展清理规范及风险排查工作,请各企业知悉并积极配合。
(三)关于企业咨询
企业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清理规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