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税遭多扣了131元,公司倒赔5.8万

打工人最开心的事就是工资到账了,若个税多扣了怎么办?公司会赔偿吗?这则案例中公司就因此吃了大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5月11日,黄某某入职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新宝模杯(国际)有限公司,担任模房组组长。

2017年10月11日,黄某某主张模杯厂在2016年、2017年在其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比模杯厂实际在税务部门代为缴交的少。黄某某称,2017年10月11日,黄某某以公司单方降低奖金,克扣工资15元、克扣个税,未缴纳社保等理由向其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不认同黄某某的解除理由,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未支持黄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750元请求。

黄某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公司多扣了个人所得税131元,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公民义务。模杯厂作为黄某某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是其义务。黄某某主张模杯厂在2016年、2017年在其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比模杯厂实际在税务部门代为缴交的少。根据黄某某提交的其本人税收完税证明,黄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离职前模杯厂代其缴交税款539.72元。根据黄某某提交2017年5月至8月份工资明细表和模杯厂提交的2016年2月,2017年1月、2月份工资明细表显示,模杯厂从黄某某的工资中代其扣缴个人所得税缴税金额与完税证明缴纳金额存在差异,且两被告也未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工资明细,使本院无法以此核实其代缴黄某某个税实际情况,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黄某某的主张,模杯厂退回多扣黄某某2016年至2017年1月至9月期间个人所得税131元。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某某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也未做出合理解释;模杯厂实施该行为时间较长,属于克扣工资行为;且模杯厂从2017年6月份至黄某某离职前,计算黄某某工资时降低了其工资收入,黄某某被迫向模杯厂提出辞职,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故模杯厂应支付黄某某相应经济补偿金。因模杯厂未提交黄某某工资发放情况,以致无法核实黄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采信黄某某的主张,模杯厂应支付黄某某经济补偿金58750元。

不过公司却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一审认定正确

深圳中院认为,黄某某与新宝模杯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至于新宝模杯厂多扣个人所得税问题,新宝模杯厂对其从黄某某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税款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并无异议,但主张系财务少缴税务不应退还黄某某。对此,本院认为,是否依法缴交税款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既然新宝模杯厂从黄某某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新宝模杯厂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替黄某某依法补缴,就应当退还黄某某,原审就此问题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由于新宝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某某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故黄某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新宝模杯厂未提交黄某某工资发放情况,原审采信黄某某关于其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数额主张判令新宝模杯厂应向黄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87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新宝模杯厂、新宝模杯公司共同申请再审称,新宝模杯厂的131元扣缴差额的法律性质应是国家税款,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原审法院认定新宝模杯厂应退还黄某某个税131元并认定新宝模杯厂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进而判决新宝模杯厂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认定上脱离了事实、颠倒了是非、混淆了责任。根据工资表显示,新宝模杯厂在代扣环节扣减黄某某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多扣情形。

同时,公司还声称,法院审查的应是代扣环节是否依法扣减,只要没有多扣,扣减的就是国家税款,至于该国家税款在代缴环节是多缴还是少缴应由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依法管理,通过让扣缴义务人补缴甚至罚款的方式予以纠正。新宝模杯厂并未侵害黄某某合法工资权益,更非克扣等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从工资中多扣了税款131元未退回,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新宝模杯厂和新宝模杯公司应否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8750元和律师费4934元。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新宝模杯厂从黄某某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新宝模杯厂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替黄某某依法补缴,就应当退还黄某某,但其并没有退回。由于新宝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某某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故黄某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新宝模杯厂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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