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常识:当工商人员来敲门该怎么办?

 辽沈法律帮 
法务知识

身为公司法务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某一天突然有两位身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服的执法人员来到公司,在亮出执法证后,要见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负责人,声称在依法调查取证,义正辞严地告知公司有配合调查和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并要求将其指定的所有材料全部提供给他们。这时该怎么办?下面六条让你不慌!

一、查验执法者身份和证件

调查取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因此,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是其能否调查取证的前提。

若发现执法人员所持的执法证无效,或者执法人员与执法证载明的人员不一致,或者执法证超出有效期等情形的,可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二、了解工商部门是否有执法权

在接受调查之前,可以向执法人员了解,其就发生于何地的何种违法行为对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公司是作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接受调查,还是作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配合调查。如果工商部门不能告知其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公司有权要求其提供其具有管辖权的证明材料。

三、了解工商部门是否遵循了合法的调查取证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如下的主要程序:
1、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之后。实际操作中,很多工商部门是未立案先调查,在取得了所需的证据后再行立案,采取补签立案文件的方式完善程序。
2、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为两人同行,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如果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是按照上述程序,公司有权拒绝配合其调查取证。

四、是否必须即时向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提供其要求的资料

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就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事宜,均没有关于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即该等调查取证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涉及到反垄断、产品质量、商标、食品安全、传销、直销、无照经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时,如果拒绝配合调查,工商部门将有可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在核实了工商部门有权调查取证并且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存在特定的情形不能即时提供其所需的材料的,亦可向工商部门进行说明,要求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材料。
此外,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应任意问询和索要材料,其要求应当亦仅限于与工商部门正在调查的违法行为有关,且该等“有关”应当是“直接相关”。

五、《询问通知书》只是一种办案文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在公司拒绝即时提供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后,执法人员可能会出具一份《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指派人员在其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问询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会将当事人是否依据《询问通知书》行事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是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商业利益的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可根据《询问通知书》的要求适当配合。

六、慎重审核和签署询问或调查笔录

工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制作现场笔录,并要求签字或盖章确认。此时,应当详细审核笔录内容与所述内容、事实是否相符,若有任何不符之处或者模糊之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切不可盲目签字或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一旦不利于公司的现场笔录被签字或盖章确认,之后将很难有机会推翻该等笔录记载的内容,无法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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