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你要注意!

7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增加,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逐步成为主要电子证据类型。

据统计,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

在司法实践中,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早已屡见不鲜。在我们团队常做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几乎有一半的案件可能会用上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尤其是二手房买卖案件。

但是,并不是有所有的聊天记录都能被法院采纳,甚至有不少可能会起反作用。

那么,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成为有效证据呢?才能更好地为己所用呢?

1. 主体要明确

大部分人的微信名并不是自己的本名,平时养成一个良好的加微信习惯。加微信的时候,先发一条信息,确认下对方的身份,比如“您好,请问您是孙悟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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