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夫妻一方转让登记股权的,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有争议)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来源:法信
会议纪要是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合议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的约束功能。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彰显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推出了第二本法官会议纪要。本书选取了2019年、2020年的部分法官会议纪要,增加了《民法典》和最新司法解释的对应性规定,内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是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期全体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实践和理论有效结合的典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中,“如何理解夫妻一方名下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相关内容,为您展示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与内在法理。
案情摘要
法律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不同观点
甲说:有权处分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乙说:无权处分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因登记方不具有处分权,在配偶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股权,仅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意见阐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的复合性权利
二、出资或认缴出资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
三、司法解释已间接确认题述情形下股权并非夫妻共有
四、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现实需要
五、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为有权处分
《公司法》第71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和程序。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法律一方面确认并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尽可能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具体而言,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要求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时采用“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原则的同时,该条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以体现股东的自治权。可见,《公司法》确认的股权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股东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是其行使所有者权能的具体方式,并未要求自然人股东转让其名下股权应取得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因此题述情形下,已经依法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在不存在其他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情形下,转让合同对转让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六、配偶中非转让方的权利救济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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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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