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扶老人,被老人家属告到法庭,说我见死不救犯罪,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就槽点一堆,不理清楚根本没法回答。
首先,告到法庭,是指对方准备告,还是已经告了。法院是受理了,还是没受理。
另外家属告的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侵权诉讼。
然后,见死不救罪是什么鬼,哪个国家有这罪名麻烦您给指指路,我也想开开眼界。
如果只是不扶摔倒的老人,是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的,无论民事还是刑事。
法律上要产生后果,必须是你的行为跟后果有因果链,也就是说老人产生损害后果,是因为你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
看见老人摔倒在路边但是不搀扶,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链。
当年彭宇案为什么被判赔偿40%的医药费,是因为彭宇在二次开庭的时候,亲口承认他与老太太相撞,只是彭宇认为不是自己主动撞的。而派出所那份笔录有照片留存,原件确实遗失了。最关键是笔录跟彭宇的庭审供词可以印证,所以法官认定彭宇跟老太太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判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总体来说没多大毛病,但有几个操蛋的点被媒体无限渲染,一个就是“不是你撞的就没必要搀扶”,这属于审判员在写判决时引用了错误的逻辑推理,实际上根本不需要这么没头没脑的来一句。直接将庭审笔录和派出所询问笔录照片列举出来即可,说明审判员专业素养不够,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判决的内容。
另一个被大肆渲染的就是派出所笔录遗失,结果判决还采信了这份并没有举示的笔录,属于程序上的错误。实际上笔录有照片留存,这在司法上也是可以采信的,但需要其他辅助佐证。而照片跟彭宇在二次庭审的陈述相印证,也就形成了证据链。
但彭宇并不是主观故意,属于意外事故,再者彭宇事后有搀扶等补救措施,所以最后各自承担了一部分责任(40%)。
最后彭宇跟老太太在法院主持下和解,并且承认两人确实相撞,只不过双方约定了不得向媒体报纸披露和解协议内容,所以后续报道也一直到近几年才跟进。
说白了,法律层面来说,要认定老人摔倒后你存在搀扶的义务,前提就是你们发生了相撞,而且这种相撞还不是故意,属于没有预判的后果。假如你是故意撞的老人,那就涉嫌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罪,不属于民法范畴了。
而题目说的仅仅是见死不救就产生法律后果,唯一的可能就是老人摔倒后,你不但没有搀扶,而且阻止别人搀扶施救,那么你的行为会对老人的损害后果产生关联,自然也就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了。
假如既不是你撞的,而且也没有阻止别人施救,结果家属空口白牙,没有任何证据的去法院起诉,法院竟然还受理了,那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直接去上级法院申诉,准能还你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