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发后,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还有救吗
摘自网络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发后,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还有救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也就是说,耕地上建房本就是违法的事情,一般来说被当地行政机关拆除即可。那么在耕地上建房真的就没有救了吗?其实我认为,耕地建房本就违法,但是咱们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判断其是否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咱们进行处罚,如果行政机关加快程序进程或者不按照法定流程进行拆除的话,那咱们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强拆违法的。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吕某在2017年3月的时候,在申请宅基地一直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就在本村的耕地上准备修建住宅。同年7月,当地国土局在进行调查时,发现了吕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吕某出具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决定》。咱们读者朋友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当地国土部门要吕某自行拆除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2017年9月,当地国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后,裁定不予受理,国土局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国土局的复议申请。这里您可能就奇怪了,为什么法院会驳回国土局看似正常的强制执行申请?这里面有什么秘密吗?别着急,您接着往下看。
二、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吕某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土局向吕某下发的相应文件也有相应的依据。但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当事人吕某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还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虽然满足了国土局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要求。但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限是60天内,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是6个月内,在本案中,距离国土部门向吕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时间点仅两个月,按照工作日来计算的话,还未到行政复议规定的60天,所以人民法院会驳回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在问下方评论区中进行评论,也可以将相关问题私信给我,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