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法家传统,为何出不了“法治精神”?
本文讨论的是中国古代史。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基础。
法治会让所有人受益,有了法律作为依据,人可以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理性的抉择。可遗憾的是,中国早在战国就有了“法治”的构想,却没能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成功实践,陷入了“人治”的循环。
为何理想美满,而现实骨感?要搞清楚原因,先要理解“法治”。战国法家认为,一个国家运行不能靠道德教化,必须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让人们在“赏罚分明”中规范自己的行为。
(商鞅、韩非是法家的代表人物)
尽管法家长期饱受批判,但这一条思想却完全符合现代国家的运转方式。在中国,法家就是“依法治国”最早的提出者,和现代法治思想也不谋而合。但法治没能成为精神,却堕入了人治,不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不对,而是实现它的方式出了问题。
要落实“法治”,最关键的就是让法律有效执行。如何做到?必须要有愿意服从法律的人和有效执行法律的人。
如何让人服从法律?只靠暴力是行不通的,法律只有满足了多数人的利益诉求时,人们才会自愿地遵守法律,这就叫“良法”。如何执行好法律?就必须有一批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官僚,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审判。
而这两种要素的缺失,正是古代“法治”无法施行的原因。搞清楚这个,就理解了中国古代王朝崩溃的逻辑。先说为什么难有“良法”产生:
良法是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多元利益群体的意志。可自秦汉以来,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法律成为了皇帝一人意志的体现,无法满足和表达多元群体的诉求。
(李世民广开言路、完善《唐律》被后朝袭承,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典的高峰,却没法再进一步了)
即使是深谙“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懂得利民才能利己的好皇帝,也难以制定出“良法”。他有意愿却没有这个能力,用市场经济的原理可以解释:皇帝就像计划经济的中央计划部门,无法掌握分散于市场的全部信息,制定出的法律自然是“低效的”。
那谁能充分掌握信息,制定出“良法”呢?从现代法治建设的经验来看,代议制立法机关和央地分权是最佳选择。让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在议会上“市场竞争”,少数服从多数选出最优方案。而再好的法律不可能适用于任何环境,所以要有地方法补充。
相比古代依皇帝意志制定法律,同期西欧的立法机制要合理的多。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主要由三种类型构成:君主制定的民法、教会制定的宗教法和来自地方的习惯法,这是一系列制衡所产生的巧合。君主遂无法垄断对法律的制定,反而使法律更加有效。
一个对比案例,是13世纪末的爱德华一世和14世纪初的朱元璋,前者比后者早几十年,算同一时期。朱元璋开国后制定的《大明律》,成为了官员治理国家的行为参考。然而,这部法律在明中期就形同虚设,许多法条根本无法实行。
(朱元璋将刑罚推向了高峰,却也无力治理贪腐)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官员工资,朱元璋规定一个知县的俸禄为45两白银,换算成人民币相当于每个月3000块。而这微薄的工资,还要雇佣师爷和衙役,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造成了“制度性被迫腐败”。
而朱元璋的另一部法典《大诰三编》,又规定贪污超过60两就杀头。在这种脱离实际的法律下,“依法治国”的结果就是杀了十几万官员都治理不了贪腐。而后面的皇帝,更是一届不如一届,自然不用谈什么“良法”了。
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爱德华一世,在前十八年所制定的一批法律,被认为是英国制定法的起点。这个时期所产生的法律对后世的影响,有太多法学论文可以参考,不做赘述。可同时期朱元璋制定的法律,却很快被子孙抛弃。
(爱德华一世就是《勇敢的心》里的大反派,但历史上却是一位雄主)
爱德华一世立法能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是他制定法律的方式。中世纪晚期产生了一批“新式君主”,他们加强权力的途径不是无脑杀戮,而是与议会合作。1295 年爱德华因对法战争召开议会,成功通过了加税方案,并在各群体代表的支持下得以有效地将法令实施。
1295年议会,被称为英国议会的真正发端。新式君主发现,相比暴力强迫,用商议的方式加税,一旦通过,法律会更容易施行。这引发了西欧其他国家的效仿,塑造了欧洲的立法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并影响着世界。
因此,无法被制衡的皇权和皇帝本身的信息局限,造成了古代王朝难以制定和维系一部“良法”,进而产生不了愿意服从法律的多数。诉诸暴力惩戒可以管得了一时,可一旦财政危机无法维系暴力,沸腾的民怨会立刻重新洗牌,然后再进入循环。
讨论完法律的制定,再看法律的执行。对于一国而言,拥有一批专业化的官僚是律法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
欧洲早在中世纪中期,就有了“大学”,来培养官僚和法官。中国虽然有科举和私塾,但是考试方向过于务虚,使科举变成了一种脱离实际的智力测验。而培养出的官僚也可想而知,读了半辈子书,居然判个案都不会,得请师爷代劳。
(世界最早的博洛尼亚大学,距今有900多年的历史)
这种低效的官僚培训系统,为什么会长期存在?还得归咎于立法的不合理,有了前面朱元璋的例子,官员就是想“依法办事”都难。皇帝也深知法律就是个形式,无法强推,于是只能通过模糊的传统道德教育和君主灵光一现的个人政令,来管理一个国家。
科举无法培养出专业化官僚,而皇帝任命的流官制度,又导致了地方根本不可能产生独立立法的可能。糟糕的官吏和不愿配合的百姓,最终使“人治”取代“法治”,连良好的规则都建立不起来,遑论什么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
没有规则的结果就是极易出现权力失控,据《竹叶亭杂记》记载,清代的四川有一种流行甚广的陋规,名叫'贼开花'。每当民间发生盗窃案件,州县地方官接到报案后,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调查,先把被盗人家周围的富户指为窝赃户,然后抓起来大敲一笔才算了事。
“法治”是按规则行事,而“人治”的本质就是利害计算、趋利避害。长此以往,法律成了明面上的摆设,官吏完全按自身利益计算得失行事,“潜规则”成为了真正的规则。等贪官污吏把老百姓欺负的受不了,体系就崩溃。
总结,法治精神的建立,前提要有高效的立法系统,这个系统要能产生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而让法律得以执行,必须有一套专业化官僚和防止权力僭越规则的体系。至于如何制衡权力,那就是另外一个事了,我们以后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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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仝麟阁,95后前财经记者、投资公司董秘,发表文章累计超过70万字。百万级报道数篇、千万级报道作者,人民大学经济系在职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现居广州潜心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