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命令 VS 引航员建议:到底该听谁的?
“船长命令和引航员建议”是进出港口时驾驶日志中使用的一个常见条目,这一项究竟意味着什么?
众所周知,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地方,引航员操纵驾驶台时并不能免除船长或值班驾驶船员对船舶安全的职责或义务。但在许多情况下,船长似乎都放弃了对引航员的控制,或者未能对潜在的不安全指令提出异议,有些时候就会导致事故。
该不该听从引航员的意见?
如果引航员通知船长进行了某操纵,从而导致了事故,那船长可以不承担责任吗?当然不可以,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管理和航行仍然是船长的责任。
纽约土产第170行和第171行说明了这一点:
“…The owners to remain responsible for the navigation of the vessel…same as when trading for their own account….”
“……船东仍应负责船舶的航行……与为自己驾驶船舶时一样……”_
在一起名为“The Stork”的不安全泊位案件中,其中一个争议点是船长是否在引航员建议抛锚时采取了合理的行动,尽管船长曾对引航员的指示提出过异议。法院指出,引航员掌握着当地的知识,他们认为:“船长当然不能把他的责任转移给引航员,但除非船长这样做有很好的理由,否则这种情况下无视有当地知识的人的建议也很草率。”
这意味着船长在与驾驶小组协商后,应评估引航员给出的任何指令,确保执行引航员指令后船舶将是安全的。
在另一起称为“The Vine”的案件中讨论了码头是否有用来确保船长了解泊位重要特点的系统。法院裁定:“引航员可能掌握此类知识的事实并不能降低船长掌握此类知识的重要性。因为船长负责其船舶的安全停泊,即使引航员会给他建议……当然,船长指令是由引航员'建议’的,实际上也由引航员决定船长指令是否合适,但如果船长认为引航员的建议不安全,那么他必须有能力拒绝引航员的建议。”
另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引航员的建议构成了一份雇佣令,使船东对租家负责或得到相关赔偿。斯塔顿法官在“The Erechthion”一案中明确指出,虽然港务局长的命令是雇佣令,但引航员关于船舶应在何处停泊的建议是航行问题,因此最终责任由船长承担。尽管租家支付引航员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引航员是租家的雇工。从而这也并不意味着租家将为引航员的过失而对船东负责(见Fraser v Bee[1900]17 T.L.R.101)。
争议是难免的
与引航员意见相左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商业压力常常使船长难以忽视引航员的指示。船长只注意到错过行程或造成延误的商业后果,但这并不是船长做决定时应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船长选择不听从引航员的指示,可能导致延误或额外开支,随后很可能会引起争议。但如果船长选择遵守指示而导致发生事故,也会引发争议。
无论船长做了什么选择,难免会有很高的风险存在争议。那么,船长怎样才能最好地武装自己呢?
SOLAS就在你身边
SOLAS第五章第34-1条规定:
“船东、租家、经营船舶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不得阻止或限制船长做出或执行其专业判断中对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所必需的任何决定。”
考虑到SOLAS第五章是船长使用的最佳工具之一,他们应确保始终的主导地位,并在安全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选择。
船长还必须收集相关的同期证据,以证明不遵循引航员指示的选择是合理的。例如,证据可以包括:
-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s)
- 潮汐资料(Tidal data)
- 海图(Charts)
- 航行计划(Passage plans)
- 导航警告(Navigation warnings)
- 回声测深仪记录(Echo sounder records)
- VDR数据(VDR data)
- 声明(Statements)
- 照片(Photographs)
- 检查表(Checklists)
- 船长航员沟通信息(Master pilot exchanges)
- 驾驶台日志条目(The bridge logbook entries)
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会同情一位考虑过船员和船舶安全并采取了合理行动的船长,即使因此会产生延误或额外开支。
如果船长在没有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听从了引航员的指示并且发生了事故,那么SOLAS第五章将对船长不利。
北英的防损指南“船员在收集证据中的作用”可在协会网站的会员区下载。
(来源:北英保赔协会;原文题目:Vessel on Master’s Orders and Pilot’s Advice;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