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辅导儿子作业失手打死儿子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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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晚,陕西省武功县胡娟(化名)在家辅导儿子郭丙(化名)学习,因郭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1月4日凌晨4时许,胡娟发现郭丙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2月20日,胡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8月7号,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胡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法庭上,胡娟辩称,自已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情绪可能波动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嘉宾:杨会明律师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发生这样的事情,最受伤的应该是母亲胡娟。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胡娟监视居住,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母亲胡娟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杨会明律师:简单得用法律对家庭内部的矛盾进行评判,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冷血!

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检察院批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最后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娟进行判决。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确实是母亲胡娟对孩子有伤害行为,但母亲是过失的心理,母亲不希望造成小孩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因此,检察院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是正确的。

法院最终判处胡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结果,我认为是恰当的,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一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显著轻微的是三年以下。

第二,适用缓刑,主要考虑到胡娟处于哺乳期,哺乳期内判缓刑也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比较恰当的。

方弘:现实中,一些家庭确实会存在虐待、殴打孩子的情况,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孩子严重受伤甚至失去生命。类似案件,判刑无论轻重都是合法合理的?

杨会明律师: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要考虑家庭内部父母对小孩的伤害。有的家庭确实存在长期虐待行为,明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而本案中,母亲胡娟是一时情绪没有控制好,对小孩造成了伤害的后果,而被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两罪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因为家庭作业把孩子“教育”死,有的人归责于课业负担过重。但我认为这并不完全是学校的错误,更重要的应该是家庭教育方式是否合理、科学。反之父母的修养相对高,这样的事情就更能避免。如果家长在情绪控制上容易出问题,失手对小孩造成的伤害会非常大。

方弘:中国古话:“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多人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只有打骂才会听话。通过今天的案子,大家应该意识到只靠打骂是不可能把孩子教育好的,相反,一失手成千古恨,终悔一生都无法弥补。

胡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43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娟(化名),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娟及其辩护人李玄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娟在家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殴打郭某丙,致其头部几处受伤。1月4日凌晨4时许郭某丙发生呕吐,胡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被告人胡娟辩称,自已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玄博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情绪可能波动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3、被告人现在处于哺乳期,综合其庭审表现,可以看出其已经认罪伏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娟与被害人郭某丙系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娟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郭某丙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杨某丁、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戊证言;被告人胡娟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娟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     柯

人民陪审员   党 志 锋

人民陪审员   董 淑 英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甜 甜

嘉宾:杨会明律师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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