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110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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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问题
1问:申报出口退税时,提示“无此代理证明号”?
答:采用代理出口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的,受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填写出口明细时,报关单号不用填写,取而代之的是填写代理证明号,填写的规则是代理证明编号+2位项号,其他正常填写。
同报关单一样,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代理证明有信息的情况才能申报退税。做数据自检时,提示代理证明无信息,首先要确认是否填写错误,如果没有填写错误,耐心等待即可。
如果不是代理出口模式,误在此处填写了数据,也会提示此类信息,将其删除即可。
2问:什么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代理出口业务主要是指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以代理公司的名义报关并收汇,然后代理公司需要向出口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
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无纸化企业是否提交相关资料以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①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③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问:代理出口业务谁收汇呢?
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目前代理出口业务的,代理公司报关出口,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取外汇后再支付给委托方。(如有政策变化,以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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