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次离境不满2年, 移民局为何有权取消永居身份?

丽莎最近收到一位莎粉的咨询:这位莎粉原本持有英国永居身份,但经常不住在英国。

不少人应该知道,英国移民法规定持有英国永居身份的人,一次性不能离开英国超过两年;否则的话,永居身份就会自动被取消。

也就是因为这样,这位莎粉就把握在离境英国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并且连续两次(也就是连续4年)都这样。

第一次是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然后第二次是快满两年的前一天回到英国,两次都没有离境超过两年的时间。

然而,就在莎粉第二次回到英国的时候,收到移民局寄给他的通知,告诉他要取消他的英国永居身份

这位莎粉非常纳闷,想说他明明每次离开英国都把握在单次离境两年以内回到英国,为何移民局还能够要求取消他的身份呢?

这里我们就必须聊聊有关于移民局的“必要”和“酌情”决定了。

对于永居身份不可单次离境英国超过两年的要求来说,这是一种“必要”的决定;意思是,一旦当事人离境超过两年的时间,他或她的永居身份就会“自动”遭到取消,无论当事人离境的原因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甚至都不需要去考虑是否应该取消当事人的永居,因为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这种“取消”是必然的存在,甚至基本没有转圜的空间。

当然了,如果当事人的永居身份遭到取消后,当事人仍然想回到英国生活的话,可以再去尝试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Visa)回到英国,恢复原来的永居身份(但当然当事人也必须符合相关的申请要求才可以,这个部份我们文章后面会再提及)。

回到上面那位莎粉的情况来说,事实上,移民局还有“酌情处理的权力

就是说,虽然莎粉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甚至也还没到两年(差了几天),但这并不代表移民局就没有权力选择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这是因为,莎粉长时间不住在英国,移民局会认为,莎粉的生活中心已经不在英国,也不再需要住在英国,这样的话就可能考虑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因为站在移民局的角度,会认为莎粉已经不再需要这个身份了-都已经不在英国生活了,还需要永居身份做什么呢?)。

那么可能有人会纳闷,可是法律明明说的期限不是“两年”吗,为何移民局说不认就不认呢?

事实上这并不是移民局不认账,而是回归我们刚刚提到的“必要”和“酌情”决定权力。

对于离境英国没有超过两年的永居身份当事人来说,虽然其身份不至于被“自动”取消,但是移民局可以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去判断,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是不是已经不在英国,比如说当事人的工作不在英国,几乎也很少时间住在英国,在英国也没有什么家人朋友,主要的活动范围也基本也都在国内(不在英国)等等;那么移民局就可能主动通知当事人,想要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在这一点上,移民局根本不需要等到当事人单次离境超过两年才去做决定,因为一般离境超过两年的话,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就会“自动”被取消了,其实也无需移民局去决定要或不要。

这种“酌情”处理的权力就好像是有些签证被拒10年的情况。有些人被拒10年的情况是“Will be refused”,也就是未来10年内只要再申请该签证(甚至是其他除家庭团聚以外的任何签证),申请就一定会被拒绝,而这就是属于上面所说的“必要”决定,也就是申请是必定会被拒绝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May be refused”,虽然说一般而言这几乎代表申请人未来10年内再做申请,也基本都会被拒绝;但这种情况移民局仍然具有“酌情”处理的权力,也就是移民局事实上是可以选择拒绝或不拒绝的(虽然说移民局通常会更偏向拒绝),但这就不像上面第一类那样如此决断。

同时,对于所谓“自动拒签”的情况,如果说当事人已经过了年限(比如说已经过了会“自动拒绝”的10年),那么也不是代表当事人在那之后的申请就一定会成功,移民局同样具备针对案件情况予以考虑的权力,如果移民局认为应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有权可以拒绝的,并不是说期限一过移民局就不再有拒绝当事人的权力。

回到“取消永居”的话题上,移民局的“酌情”处理应该就更好被理解了。也就是面对经常不居住在英国的永居持有人,即便当事人离境英国时间未满两年(例如像上述莎粉那样差个几天),那也不代表移民局就不能取消当事人的永居,移民局还是有“酌情”决定是否要取消当事人永居的权力。

从上述莎粉的例子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永居离境天数限制,即便当事人一次性没有离境英国超过两年的时间,也不应该将这种情况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理所当然地认为移民局一定不可以取消永居身份,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完全正确的。

一般来说,如果移民局打算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会先通知当事人,移民局已经考虑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了;这个时候,当事人一般会有机会递交相关证据和解释,向移民局证明自己的生活中心仍然是在英国,和英国仍然具有很强联系等,让移民局不要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解释机会基本就是移民局决定取消当事人永居前,当事人的“最后”解释机会;所以当事人应该好好把握该机会,做出完善的解释,才可能说服移民局回心转意。也由于这个“最后机会”非常重要,丽莎建议当事人在回复移民局之前,如果不太确定应该如何做出解释和如何准备相关材料的话,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建议。

→ 可是当事人是由于新冠疫情才会离境比较久的,那么应该怎么办?

我们知道,上面所描述的情况尤其是在新冠期间更容易发生,比如说当事人原本只是打算回国一段时间的,可是却因为疫情因素不得已又多待了好几个月等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是离境英国尚未超过两年时间的,那么丽莎建议,当事人在准备回英国的时候,应该把相关证据都准备好,比如说是原本预定机票的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本来计划更早以前就回到英国的,但因为疫情因素不得已拖延,像是航班被取消、延期等证据等。当事人应该提早准备好相关证据,以免届时需要提供解释。

而如果是当事人由于疫情因素使得待在英国境外的时间已经(或即将)超过两年时间的话,那么届时当事人打算回到英国之前,则需要去申请文章前面有提到的“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Visa)。

想要申请“返乡居民签证”,当事人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

-当事人和英国之间仍然有着很强的联系,而且当事人未来的生活重心会在英国等;

-当事人还需要向移民局解释当事人目前的状况,以及当事人为何过去两年以来会居住在英国境外。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在做这类申请的时候,自然也需要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给附上,例如像是预订机票的证据、原来的行程单,以及后来机票遭到航空公司取消、延迟,或者当事人再尝试去预订其他机票但是都订不到等证据,一并在申请中交给移民局。

当然,当事人最好再附上一封解释信来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等等。

“返乡居民签证”的签证申请费用为每位/每次516镑

→ 哪些当事人在离境超过两年情况下,不会被自动取消永居?

1. 如果当事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国军队的一员,而当事人离境英国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随其伴侣或配偶前往派驻地点;

2. 当事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永久/长期驻外外交人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驻外英国文化协会(British Council)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内政部职员。

需要指出的是,“返乡居民签证”是针对那些永居身份遭到取消的当事人,让他们恢复永居身份所做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纯粹是原来的永居卡过期了,或者遗失了(但是永居身份还在,并没有被取消的话),那么应该是去申请“替换”(Replacement)一张新的身份卡(BRP),而不是申请“返乡居民签证”。

“返乡居民签证”只适用那些永居身份已经被取消的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目前的永居卡即将到期,那么届时只要申请“BRP Replacement”,也就是替换一张新的卡就可以了;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这项申请纯粹只是更换一张效期更新的卡,也就是当事人届时是不需要重新考试(例如英语和Life in the UK)来再次申请永居的。

因此如果有人的永居卡即将到期的话,是不必过度担心之后还得重新考试的。

同时,如果当事人目前是在英国境外而原有的BRP卡即将到期的话,是无法直接在英国境外申请“BRP Replacement”的,因为“BRP Replacement”只能直接在英国境内申请

如果当事人无法在现有身份卡到期前回到英国的话,那么届时可以先在英国境外申请一个“Replacement BRP Visa”。这种签证允许当事人先持有该签证回到英国,这样等到回到英国后,当事人就可以接着去申请“BRP Replacement”了。

需要注意的是,“Replacement BRP Visa”只限单次有效(也就是当次当事人持有该签证回到英国),申请费用为154镑(这里指移民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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