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错误竟导致申请连续被拒,还要被遣送!移民局的手能伸多长?

丽莎先前在一篇文章中(《递交虚假陈述材料被拒10年?“不知情”申请人可免此责罚!》)给大家说明过以移民法的320(7B)条款,或者以322(1A)条款来“拒签”当事人的差别;这两类都是涉及到当事人在申请中有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进而造成申请被拒绝的情况。

在文章中我们通过一起上诉法院的判决来讨论了“提供虚假材料”“使用欺骗手段”之间的关联性。

然而,事实上在移民法中,还存在了一条322(5)条款,同样也涉及到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拒签,这个条款是这么说的:

“不允许品行操守有问题的当事人,包括有着任何不被322(1C)条款所囊括的犯罪纪录,或者在人格上、行为上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实证明,对于英国社会的国家安全将会造成威胁的当事人继续留在英国。”

白话点说,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对于英国的国家安全会造成威胁的话,移民局是有权不让当事人继续留在英国的;就是说移民局可以将当事人给驱逐出境。

事实上,根据移民局内部的指导原则,322(5)条款最初的用意是要禁止那些严重的罪犯或者恐怖份子等留在英国境内的。

移民局的内部指导文件中写到:“322(5)条款应该只能在当事人的案件涉及’犯罪',’对于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战争犯罪'或者’当事人被禁止入境(travel bans)'的情况下使用。”

不过,该指导文件上也写了:“移民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人格'和’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不应该被允许继续居住在英国。”

也因此,322(5)条款虽然经常能被和恐怖主义给连结起来,但是实际上移民局对于其定义却是很不明确的;移民局在“诠释”上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

最近一起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名为R (on the application of Kh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Dishonesty, tax return, paragraph 322(5)) [2018] UKUT 384 (IAC)的判决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这起案件的主角叫做Khan,最早是在2009年7月拿着Tier 1(General)签证来到英国的。当时来的时候,Khan还带着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一起到英国来定居。

在Khan的第一个签证快要到期的约一个月前,也就是2012年1月18日,他及时递交续签申请并在同一天拿到了签证,新的签证到期日是2014年2月16日。

然而,在这个申请中,Khan指出他在2011年5月16日至同年的12月30日期间,收入为36,000镑;但是,矛盾的是在2012年时,Khan所提出的税务申报,却又指出他自己在2011年4月6日至2012年4月5日的这个税年中,他的收入只有7,650镑。

这么一来可就算不通了!申报的收入竟然比真实的收入少了这么多!这下Khan恐怕已经惹上了“逃税”疑云了……

回到签证申请上来说,Khan在2014年1月20日再次申请了续签,并且获得了额外3年的签证,其效期到2017年2月6日。

在该签证到期之前,Khan终于在2016年7月20日递交了永居申请。

而就在该申请递交的5天前,Khan的会计师发现了他的2011/2012税年的税务申报有误,因此特别写信告诉税局(HMRC)并且纠正了错误。这封信中更诚实地指出了欠税的数额是14,719.13镑。

可惜,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Khan的永居申请还是被移民局给拒绝了。

移民局给出的拒签原因也就是觉得Khan没有诚实申报税务,因此违反了322(5)条款,认为Khan是不应该继续留在英国的。

於是,在2016年11月22日,Khan又再一次递出永居申请;并且应移民局的要求,还又附上了更多的解释文件。

在这些文件中,有着一封Khan的会计师所写的解释信,内容说明了申报金额有所出入是因为电脑程式上的问题,和当事人Khan无关。

而同时,Khan也说明了在2012年的时候报税的期间,他的其中一个孩子因为趁断诊断出有脑肿瘤导致Khan根本就无暇分身,才会犯下这个无心之过。

然而,这些解释并没有帮助Khan的申请更加顺利。相反地,移民局又再一次地拒绝了Khan的申请,并且使用的拒签理由也是和前一次差不多的。

绝望的Khan最后选择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希望能够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法庭上,Khan的律师替他辩护说,Khan的税务申报金额有所出入,绝对是个无心之过;而且他在发现后也已经尽力补救,并把先之前所欠下的税款都给补交了。

再加上当时,他的儿子正在生死边缘挣扎,所以Khan在心疲力尽下,才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所幸,负责审理的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法官最后判了Khan胜诉;理由是:

1. 法官认为,虽然移民局有权把Khan的报税金额错误事件给定义为狡诈或不诚实 (Deceitful or dishonest),并且以322(5)条款来将当事人拒签。

但是,由於申请人Khan 已经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这只是一时的失误,并没有存心欺骗的成份;所以法官认为,移民局当初并没有仔细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解释文件,没有更进一步调查来判断这到底只是不小心的过失,亦或是一种故意的欺骗行为?

2. 法官认为,322(5)条款的指控是十分严重的,并不能够草率下定论。

而移民局当初却没有向申请人要求递交更多相关的解释文件,也没有机会让申请人解释清楚,就草草拒绝了他的申请。

并且,对於申请人所呈上了的解释文件,移民局也没有好好考虑进去。这样是对申请人很不公平,同时移民局也很不尽责的。

3. 最后,法官认为,在处理Khan的申请时,移民局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

Khan在一开始要申请永居的5天前,就已经向税局就2011/2012税年的税务申报提出了修改,而修改过后的收入金额是和Khan申请永居时所提出的收入金额一致;

然而移民局却没有注意到,甚至还指责Khan在提交了永居申请之后,才去税局提出修改的。

不过呢,法官同时也有说,当事人把所有的错误都直接推到他的会计师身上,某种程度来说也是可疑的;

所以,移民局在这个层面上是有权利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并把这项因素给纳入考量的。

通过这个案件,其实在往后的申请上我们可以从中学习的有两点:

1. 尽快地修正自己的错误

从Khan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税务申报上的错误,确实是有可能成为移民局用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良好品格的一项因素;如果当事人发生了报错金额的事情,移民局以此来怀疑当事人是故意逃漏税,自然也是合理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在过去有像Khan这样的无心之过的话,应该要尽力且尽快地作出修正;同时也应该要收集好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是“无心的”,并且已经积极改善了。

那么当遭遇到像Khan这样情况的时候,当事人也才能够好好地解释来龙去脉,证明自己不是故意为之。

另外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来,一个人在税局那里出现的错误,依旧有可能到了移民局那里遭到秋后算账,申请人应该要更加谨慎,而不是认为这两个之间的政府部门不同而感到轻忽。

2. 单单责怪会计师是没有用的

另外,申报税务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其中监督好自己的会计师自然也是其中的一环。

一旦出现了错误,当事人光光责怪是自己的会计师出错,并不是一个好的理由。这种理由拿到移民局那里去,基本上也是不会被接受的。

如果移民局想要以322(5)条款来将当事人拒绝,当事人最好的做法是准备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个“好人”,而不是他们所认定的那种人;否则的话,单单怪罪别人出错也是对申请毫无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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