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多次索要无果,债权人不要钱的赌气之语不认定债务免除!

初明峰刘晓勇刘磊 金融审判研究院 今天

作者:初明峰 刘晓勇 刘磊   


裁判概述

债务免除作为直接消灭合同关系的一种单方行为,涉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该意思表示应当系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必须向债务人明确作出,债权人仅仅在索要无果后赌气所称“不要了”,若无其他行为印证且债权人事后起诉的,不认定债权人有免除债务的真实意思。

案情摘要

1. 2014年至2016年底,刘某某跟随张某某在临沂工地工作。工作结束后,张某某尚欠刘某某30500元工资未支付。
2. 后经刘某某催要,张某某一直未付,因催要欠款,双方在电话通话中曾发生争执。刘某某在向张某某索要劳务费的通话中声称“不要了”。
3. 通话后,刘某某随即向法院起诉,张某某抗辩债务已经免除。

争议焦点

刘某某是否已放弃对张某某的债权?

法院认为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单方表示抛弃其债权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债务免除作为直接消灭合同关系的一种单方行为,涉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该意思表示应当系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必须向债务人明确作出。综合本案的事实,刘某某因案涉劳务费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张某某也自认在索要劳务费的过程中刘某某与其多次发生争执,在这种背景下,仅凭刘某某在向张某某索要劳务费的通话中声称“不要了”并不能代表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要结合其他事实对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判断。结合刘某某在向张某某索要劳务费时声称对案涉劳务费不要了之后,并未向张某某返还案涉劳务费欠条,并尽快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刘某某在与张某某通话中声称对案涉劳务费不要了,明显是在多次向张某某索要无果后的赌气之语,显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张某某主张刘某某已对其免除了案涉劳务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

(2020)鲁08民终2897号

相关案例

(2017)豫1721民初526号:原告吕建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该行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因债务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一旦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2019)黑民申40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的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实务分析

关于本文所引之案例,因无法直接评判庭审中所提交录音内容,故无法准确判断判决结果是否公正。但本文之目的并非旨在解析案例,而在于讨论“债务免除”的基本要件:
1、虽然实务界基本一致认为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但该观点在民法典的颁布以来,其规范构造已经改变,即按照民法典之规定来看,债务免除属于“修正的单方法律行为”,需要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2、债务免除需要向债务人明确表示,换言之债权人的免除意思应当有明确的意思相对人;3、债务免除的意思自到达债务人处时生效;4、债务免除的意思一经发出,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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