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刑事律师要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是指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对在案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质证、发表意见的书面形式。
质证是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工作量最大,技术要求最高、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刑事律师只有针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发表专业的、有说服力的质证意见,才可能说服法官,打掉那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存在重大问题的证据,摧毁控方的指控体系,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很多,动辄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质证的工作量非常大,质证内容非常多,刑事律师必须撰写书面的质证意见,按照控方指控顺序,根据证据种类,将指控被告人的各类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列举出来,形成书面的质证意见,才便于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完整的、专业的质证意见,避免出现遗漏、遗忘及其他错误,供法庭参考采纳。
如果不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单凭法庭上辩护律师口头的质证,难免出现思路不清、顾此失彼的现象,严重影响庭审效果和辩护效果。另外,刑事案件,尤其是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往往很长,少则一两天,多则十天半个月、一个月之久,书记员的记录任务极其繁重,而专业的刑事律师的质证意见往往内容很多,有的仅仅发表质证意见就需要好几个小时,书记员很难完整地、准确地将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记录下来。
没有书面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不管如何地精彩,如何地到位,法官只是在法庭上听听而已。合议庭合议案件还是审委会研究案件,不可能请辩护律师到场再慷慨激昂地发表质证意见,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就很难完整、准确地传达给法官和相关领导,就很难做到有效辩护,就难以取得对我们有利的辩护效果。
所以,刑事律师在制作专业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就显得极其重要。辩护律师制作出书面的质证意见,呈递法庭,可以让法庭完整、准确地了解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帮助法官办案人员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裁判,从而实现有效辩护。不制作书面质证意见,只是在法庭上口头质证的律师不是合格的刑事律师,就是在忽悠当事人,就是在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