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上诉: 递交新的证据理由,法官应该接受吗?

提到“移民上诉”,不少人应该知道,这指的是当移民局拒绝了一个人的申请,并给予了这个人上诉权(Right to appeal)后,当事人可以针对移民局的“拒绝”提出上诉,挑战其决定。

在程序上,是这样的:

  1. 首先,当事人需要有“上诉权”;

  2. 接着,向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提出上诉;

  3. 如果当事人是符合具有上诉权利(如人权类申请),但移民局不愿意给予上诉权,当事人可尝试通过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挑战移民局“不愿意给出上诉权”的这项决定;

  4. 如果当事人原本就不具备上诉权利(如计分制申请),则可以向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甚至再进一步提出司法审核(前面行政复议没有成功的话),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 移民上诉/司法审核的程序须知?

有了前面提到的简要内容,我们就可以再进一步聊聊有关这方面的“程序”问题。

很多时候当提到移民上诉或司法审核的时候,许多人可能重视的是其“内容”;但事实上,正确的“程序”也是帮助案件成功所不容忽视的一环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最新判决,来做延伸说明:

这则判决的案名为:Osefiso and another (PTA decision: effect; 'Cart’ JR) [2021] UKUT 116 (IAC)

实际进入内容前,丽莎先给大家做个小科普:

文章开头我们已经提到,有关“提出上诉”的程序。

在提出上诉后,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该上诉的判决结果,认为判决是不合理的;那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提出上诉。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程序上,当事人并不可以“直接”提出上诉;意思是说,当事人在要提出上诉前,必须先向初级裁判法庭申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以下简称PTA),要求法庭准许当事人把案件上诉到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

如果初级裁判法庭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则需要向上级裁判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在顺利获得“上诉许可”之后,上级裁判法庭便会安排当事人的上诉听证。

科普完毕,让我们回到刚刚提到的案件。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自尼日利亚,最初是通过人权申请获得身份,并在之后申请续签,但续签遭到移民局的拒绝。

申请被拒后,当事人的律师为她提出了上诉,不过该上诉依然失败。

于是,当事人接连向初级裁判法庭和上级裁判法庭,提出“上诉许可”(PTA)申请,但依旧没有成功。

后来,申请人换了律师,该律师为她提出司法审核,挑战“不给她上诉许可”的决定

在为当事人提出司法审核的时候,当事人的律师做了一个具挑战性且具争议性的决定,那就是递交了“新的理由”;而“新的理由”是当初在提出“上诉许可”申请的时候,并没有被提到的。

(事实上,当事人在这里的做法是,通过更换律师,顺带一起“偷换概念”;新的律师在当事人原来的“上诉许可申请”被上级裁判法庭拒绝后,立刻再向高等法院提出了另一个PTA申请,为“Particulars of Claim Judicial Review”(也就是对于司法审核的诉讼请求),并趁这次提出申请的时候,交上了新的理由;而高等法院,也准许了该申请。)

于是,案件再次回到了上级裁判法庭,当事人也因为提出了“新的理由”,最后终于在上级裁判法庭获得成功,当事人终于拿到了“上诉许可”(PTA),可以对于先前初级裁判法庭给出的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了。

不过,上级裁判法庭的法官President Lane,在给出决定的时候也同时祭出了警告,表明这是非常特殊例外的情况,并表示:“未来不应该有人,还重蹈同样的这些程序/步骤。”(No one should repeat those steps in the future...)

法官的意思是说,如果之后有人期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趁机“偷换概念”,那么法庭正常情况下都不会(再)给予准许的。

President Lane也在判决中,再一次重申: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最初申请PTA(上诉许可)的时候,就需要把所有的理由(Arguments)都列出来,而不是到了后面的司法审核,才又提出新的理由。

否则,正常情况下,法院是可以不对于这些“新的理由”纳入考虑的。

丽莎结语:今天这则案例,也再次提醒了我们有关当事人是否应该提出上诉的延伸讨论。
就是说,当一个申请人,面对了移民局的拒绝,究竟应该提出上诉去挑战移民局,亦或是直接做出新的申请/重新申请呢?
我们认为,这始终必须回归到:当事人在一开始申请时,自己的证据是否有交足够,特别是那些关键的证据?
同时,当事人(当初)所交的证据,是否有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要求来准备?
这就表示,如果在最一开始提交签证申请的时候,当事人所递交上去的证据本来就不足,或者不是按照移民局所规定的格式;那么,在申请拒绝后,不论是怎样提出上诉,或者是司法审核,基本是更改不了结果的。
反之,如果当事人所有的证据都交上去了,而且是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要求来准备的,那么,上诉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当事人重新申请,也很可能会得到相同的结果。

移民法规定:移民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审查申请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所递交的所有资料。

任何资料如果在申请的时候没有递交上去,法官在开庭时也将不会考虑。

同时,移民法对于各类证据应该如何呈现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

如果移民法要求所有的银行账单必须有当事人的姓名,账号,而且必须是原件的话;

那么,当事人在申请时若是递交了复印件,证据肯定不符合要求,就算提出上诉,也是要失败的。

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要考虑的恐怕是再次提出申请,而不是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提出上诉。

今天的文章就先到这边。如果您对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还有其他英国移民和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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