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投资移民案重大扭转! 法院要求移民局给予获准

有些莎粉可能会有印象,在2018年7月初左右的时间,英国华人圈曾经传出一则有关106位华人,通过类似“贷款”形式申请Tier 1投资移民(Investor visa),却纷纷在“续签”时遭到拒绝的消息。
这种“贷款投资”的操作,大致是这样的:
当时,当事人基本上都是通过移民中介,去联系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我们把这个公司称之为A公司。
然后,A公司在名义上,借给当事人100万英镑,用于投资到B公司;
那么,B公司收到这笔钱之后,就会出具当事人申请签证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包括资金到位证明,投资证明等。当事人就可以凭借这些文件,申请投资移民。
注:当事人最初是在2014年11月以前,申请到T1投资移民签证(首签),当时的投资门槛,只需要100万镑,而不是现在的200万镑。

同时,虽然内政部已在2014年11月6日,取消“贷款投资”的移民方式,但一般移民政策的变化具有“既往不究”原则,也就是基本不影响在政策变化之前,就申请到首签的申请人的往后续签。)
然而,A公司和B公司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两家分别不同的公司;但实际上这两家公司是有关联的,基本是有着同样的老板(真实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老板,是一对夫妻)。
也就是说,看起来,A公司虽然是把100万镑的资金,借给了当事人;
但在整个过程中,这笔钱从来没有到过当事人手上,A公司不会把款项直接交给当事人(他们也会担心,当事人会卷款逃跑),而是直接把100万镑,转给了B公司。
通过这套设计,A公司和B公司(其实本质上就是一家公司),不会担心自己的钱会被当事人卷跑;而当事人也可以有文件来申请签证。
→ 移民局戳破这个“天衣无缝”的计划?
从上面丽莎给大家解释的“贷款&投资”流程,应该不难发现,这整个过程中,实际上当事人(也就是投资移民申请人),根本没有见到“这笔钱”
也因此,移民局认为,当事人实际上对于这笔钱(指该100万镑),根本没有“控制权“
而按照移民法的要求,投资移民签证申请人,是必须对于投资款(Investment Funds)有着绝对的控制权的。
于是,文章开头提到的106位申请人,基本都是被移民局基于这样的理由,拒绝了他们投资移民签证的“续签”申请。
→ 当事人的“不断挑战”带来逆转?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申请人由于不具有上诉权利,所以在申请被拒绝后,只能选择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决定。
而一位名叫莎女士(化名)的当事人,就是提出了行政复议,但移民局仍然维持其拒绝决定;
于是,莎女士继续提出了司法审核,希望交给法庭来扭转移民局的决定。
2019年10月,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判了莎女士败诉,维持移民局原来的决定。
这主要基于两项理由:
  • 同意移民局的看法,认为当事人(莎女士)对于其100万镑投资款,没有绝对控制权(Control)

  • 认为当事人把钱投资到B公司的操作,并不符合“Qualifying Investment”(合格的投资)

→ 上诉法院的“勉为其难”?
遭遇了上级裁判法庭的失败后,莎女士继续把案件带到了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而这一次,莎女士终于迎来了好消息!
首先,上诉法院针对前面提到的第一点,认为当事人莎女士,并不是对于该投资款“没有控制权”。
负责审判的法官Lord Justice Popplewell表示,他虽然同意这种A/B公司之间的操作,是没有商业意义的;
但这不代表,该笔“投资款”就不属于莎女士的控制之下。
法官是这么解释的:
“如果当事人(申请人)对于'投资款’,具备唯一且无限制的权力,能够直接把该笔钱款,投入到'合格的投资’中,那么这就满足绝对的控制权要求。”
即便是说,当事人(莎女士)从头至尾,基本没有看过或摸过那笔钱(但这一切确实是在她的同意/授权下进行的)。
另一方面,法官也扭转了先前上级裁判法庭,对于“Qualifying Investment”(合格的投资)的观点。
法官进一步说明,移民局当初只有说,当事人的投资(也就是把钱从A公司投到B公司),是不符合“合格的投资”;
但是,移民局并没有明确指出,当事人的“投资”是违反了哪一点(违反移民局列出的4项“不合格投资”中的哪一点)。
法官表示,但凡移民局当初有明确指出的话,结果或许可能有所不同。
可是,由于(当初)移民局并没有明确指出,所以,当事人的“投资”,就不能符合“不合格”的。
于是最后,法官虽然也认为这样的“贷款投资”操作,是存在弊病的;但法官也说,移民局当初的法规,已经默许了这样弊病的存在
也因此,虽然法官并不情愿,但也必须判给当事人胜利,扭转先前移民局和上级裁判法庭的决定。
丽莎结语:
值得指出的是,这次莎女士的胜利,其实不光属于她一个人的。
这也代表,其他百余位因为类似案件情况(甚至使用同样公司、同样途径申请的)当事人,如果当初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被拒绝的,将能要求移民局重新审视他们的决定
和莎女士一样,这些当事人将可能获得成功续签身份,甚至是进一步的英国永居。
其实对于当初这106位申请人来说,基本都是支付了高额服务费(例如案件中的莎女士,当初就支付了20万英镑),而且通常并不知道,“投资款”会被投资在,和贷款公司有关联的公司(而是被告知这笔资金会用于购买国债)。
一方面来说,这些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也算是哑巴吃黄连了好长一段时间了。
当然,通过上面的案件,丽莎还是要提醒申请人们:
面对这些和移民申请有关的投资,当事人在最一开始不论是要委托投资公司还是中介之前,都应该要对该公司和即将投资的项目,做过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并且在最一开始选择的时候,就应该特别谨慎。

在选择前,一定要先仔细检查该中介(公司)的相关背景,并且对于即将投资的企业/项目,也应该要进行充足的调查,看看该投资是否真实可行的,以及该公司是否有良好的营运历史等等

如果自己不确定该如何检查,也应该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来帮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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