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挂靠方失控发票(之二)
挂靠单位拿来300万元的挂靠发票,被税务通知“失控”,该怎么办。
上篇文章分析了一个问题:这张发票会不会是虚开发票。
因为尚是“失控”,所以,只能自己判断。如果高度怀疑是虚开票,就不要收或者退给对方,不承认收了,或者能证明不知道也不该知道,是最关键的自保。这里规避的是虚开的风险。
那么,如果票被退了,或者不承认收过到发票,成本该如何处理呢?
此时就涉及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公司对挂靠业务全额确认了收入,一种是只对收取的管理费确认为收入。
如果公司对该挂靠业务,确认为了自己的收入,即,按开票金额确认了收入,也就应该确认该成本。
此时,应该要求对方重新提供合规的发票,当然,这只是说说而已,基本上是办不到的。况且,已经遇到过他涉嫌虚开的发票,你也不太敢再收他的发票了。
剩下的办法就是,让对方提供一个书面的成本开支明细表,包括成本项目、单价、数量、金额,涉及人、材、机的各个方面,以这个资料替代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中有对个人支付的,还涉及扣缴个税的问题,如果对方不想被扣税,就会加大成本的金额,导致成本变虚。而你直接列支这些虚的成本,又变成偷税了。所以,成本的确定不能太高,最好务实。
那么,税务认不认可这样的资料作为扣除凭证呢?
一般是不认。但也不能完全不认。不可能一个工程只有收入没有成本,《所得税法》规定是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不能对收入直接征税。税务最标准的做法是通过分析具体情况,认定或核定一个成本。
所以,这个问题基本上得这样处理:
对于300万的成本,通过对成本结构的分析和工程的判定,很可能只能认可其中部分成本,比如只能认可200万元,即是要调增所得额100万元。
300万全额扣是有风险的,300万全额调增同样是吃亏的。但具体金额如何,既是对会计的考验,也是对税务人员的考验。
之所以这个事这么麻烦,是因为这种确认收入的处理,是错误的!是做假账!是虚增收入!是隐瞒挂靠实情!并不是自己做的业务,仅仅因为开了增值税发票,就确认为自己的业务收入和支出,是不真实的。现在发票出了事,调增就变得不可避免,调多少只能取决于自己的能力了。
总之是吃亏。并且风险很大。
结论是,这样进行挂靠处理,本身就是错的,一旦发票出问题,风险就非常大了。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第二种,只对其中的管理费用确认为收入。
业务是包工头去做的,建筑公司只是出借其资质。按《会计准则》,必须以实质记账,不能确认建筑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没有与之相反的规定,所以所得税上,税会无差异。
但增值税上税会有差异,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这种情况以被挂靠人为纳税。所以,应交增值税。除掉增值税、管理费之外,余款应全额转给包工头,只是一个往来而已,不需要发票。
比如,工程总额500万元,公司收3%的挂靠费15万元,以上都含税。则工程不含税总额为500÷1.11=450万元,建筑业增值税50万元。挂靠费不含税收入=15万÷1.06=14万元,现代服务业增值税1万元。
如果收到了甲方的工程款,则:
借 银行存款 500万元
贷 应交税费-应增(销项) 50万
贷 应交税费-应增(销项) 1万
贷 其它业务收入-出借资质 14万
贷 其它应付款-挂靠方 435万
未来向挂靠方付此435万时,根本不需要其提供发票,直接转就行了。
这样的处理,税务稽查是挑不出毛病的,因为你承认了挂靠业务的存在。
当然,如果不敢按挂靠处理,或者指望挂靠的产值来保自己的资质,那么,只能按前一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不确定风险就出来了。要么多交所得税,要么少缴所得税,还存在扣缴个税的风险问题。其核心原因就在于:工程具体的成本开支,你是不知道的,做了假账。
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想解决税务问题,承认挂靠的存在,承认原来账务处理错了,直接按差额确认收入,按会计差错调账,就把所得税的问题规避了。
有人说,此435万元的工程款付给包工头,要不要扣个税?
包工头如果是公司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包工头如果是个体户,或者是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应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纳税,这个税目的个税不需要扣缴,应由其自行申报。
所以,只有正确的会计处理,才会真正避免税务上的风险。
有人说,税率11%,白交了50万元的增值税,这个税负太重了吧。
如果工程是简易计税的,3%就不太重了。如果是一般计税的,当然只能按50万纳税。但是,如果包工头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当然,发票也必须是建筑公司台头,如果货款直接由建筑公司向真实的供应商支付,就更好了。
认证后当然就可以抵扣了,抵的时候,做这个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增增值税(进项)
贷 银行存款/或者其它应付款
此时与建筑公司利益几乎无关,因为交多少税都是扣包工头的钱,只是节约了一点附加。而包工头却可以得到多一点的现金流。
但是,此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与普通发票相比,此时万一是虚开的,风险就更大了。对虚开风险的判断,参看上一篇文章;
二是建筑公司收到发票,只对进项进行处理,对成本完全无视,这一点还需要大家包括会计和税务人员,继续深入学习增值税税务规则,解放思想、澄清误区,适应服务业营改增的新变化、新要求。
顺便说说,营改增后,也有公司对挂靠改按“转包”处理。转包与挂靠都是违法的,一个50步,一个51步,只要挂靠方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通过抵扣链解决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