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什么意思
闲话农产品抵扣的“扣除力度不变”
简并税率后,农产品加工17%的货物扣除力度不变,这句“扣除力度不变”是国务院文件中的表述,什么意思呢?汉语历来博大精深,谁敢乱猜啊。
但我的营改增新书《增值税会计与纳税实战宝典》却眼看要开印了,编辑问我:蓝老师,如果直接表述为按13%计算抵扣,可不可靠啊?
那就等等税务总局或财政部的文件吧。这就是本书面市延迟了几天的原因。
总算等来了落实简并税率政策的财税【2017】37号文,打开一看,依然是“扣除力度不变”!就不愿意多写一个字?会计们可以捱到7月份再说,我的书可得马上白纸黑字地印出了。
憋得难受啊。
然后就是税务总局2017年19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看看新的申报表是怎么处理农产品抵扣的。
一读,原来是多出一个概念:“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且为此新设了一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其说明是:“填写……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有加计扣除,这个我们都知道,不是因为聪明,而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提出了“加计扣除”这个法定概念。
而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却在增值税政策中怎么也找不到,这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可以加计扣除呢?该怎么计算呢?有什么程序要求呢?有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呢?一个没有政策依据的概念,直接出现在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里,让人摸不着头脑。
然后就是这个公告的官方解读——现在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配解读了。解读给出了加计扣除这一栏计算的公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按这个总局办公厅发的文件解读,计算抵扣模式下,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7%的产品时,与别人一样,先抵11%。至于另外2%,必须要“生产领用”时,才能再加计多抵2%。
不要小看这个变化,这个变化对于进项抵扣来说,是非常大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历来只与票据相关,与领用与否无关、与成本结转与否无关。所以说,这一变化比大家相像的大。
另外,如果外购农产品尚未被领用就被合理损失了,又该怎么办呢?遵循这个公式就无法抵扣,无法抵扣又如何谈得上“扣除力度不变”呢?
都是问题。
一个全新的概念及其公式,尤其是可能影响纳税义务的概念及公式,竟然以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解读形式出台,其法律效力的确让人担心。
2017年第19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在表述其制定依据时,讲:“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没有指明其依据的是哪个文件,所以,找不到其将“抵扣力度不变”理解为“领用时加计扣除2%”的法律依据何在。
我的理解是:这个申报表调整文件出台得太及时了一些,后面一定还有财税配套文件要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它才是19号公告加计扣除概念的的依据。
反正会计们要到7月才执行,再等等吧。编辑也再等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