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文件明确了2020年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
一、汇算清缴时间
2020年需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所得为纳税人个人在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到2021年6月30日。
二、不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形
文件明确在2020年度,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不进行汇算申报:
1、年度汇算后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补税金额的限额,不管需要补多少税,只要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都不需要汇算申报,也就不需要补税。
比如,甲某在2020年同时在A、B两家公司任职,分别取得收入为6万元收入,全年预扣预缴税额为0元,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为2.4万元,没有其他扣除项目。正常合并后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6-2.4)*3%=3.6*3%=0.108万元,即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080元。
2021年汇算期,因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需要汇算申报,所以也不需要补缴1080元的税款。
2、年度汇算后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件不限制全年收入总额,只要需补的税款不超过400元,就可以免于申报。
3、已预缴的税款与汇算后应当缴的税款金额相等的,也不需要汇算申报;
4、汇算后可以退税的,如果纳税人放弃退税的,可以免于汇算申报。
温馨提示,以上情况的纳税人是免于汇算申报,但还是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当汇算的结果符合以上任一情况的,可以选择免于申报。
三、申报表单的选择
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时填报的申报表表单有两大类,分别适用于综合所得全部为境内所得的纳税人和有从境外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
有从境外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综合所得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时根据需要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其中简易版申报表适用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且需要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填报。
四、申报表单的变化
与2019年度汇算政策相比,2020年度对于没有任职单位的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地,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之外,增加了“收入主要来源地”。
同时明确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的扣缴单位视同为任职受雇单位。
五、2020年汇算退税条件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开设的本人有效的银行账户。
另外,2020年汇算后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度汇算后需要申报并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才可以申请退还2020年度多缴人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六、留存备查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