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异常维权名录”的不合理性

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湖州南太湖法院发布“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一文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连续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以上即会被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可以看出共被纳入异常名录有几个条件,一是同一劳动者,二是连续三年内,三是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5件仲裁或者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以上。“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每年调整一次,已纳入名单的人员如不再符合有关认定标准的,将从名单中移除。

首先,说一下这个规定自身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当地以“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制权利滥用,妥善处理劳动者向企业索取不合理报酬的现象”为由制定了该规定。但是,笔者想知道的是,什么叫做不合理报酬?纵观全文并没有对不合理报酬进行规定。比方说劳动者提出了诉求,但是缺乏相关证据导致诉求不成立的情况,那么该诉求是否为不合理报酬呢?如果没有对不合理报酬进行详细规定,那么很多劳动者正常的诉求将会被笼统概括为不合理报酬。

二是,这个规定容易达到吗?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5件仲裁或者三年内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看似给了劳动者很多空间,但实际上是这样的吗?实际上只要劳动者一旦提起劳动仲裁,即会纳入计算,并不是以劳动仲裁的诉求是否合理作为纳入的依据。因此当地制定的该规定,十分不合理。

其次,说一下这个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是,会抑制劳动者维权精神。随着法治环境的建设,目前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维护是越来越积极的。劳动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不仅会推动企业规范自身行为,还会推动社会法治发展。而该规定的出台,会打击劳动者维权精神,一旦维权付出的成本过高,那么劳动者在进行维权时的担忧则会更多。这样是不利于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的,可以说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二是,企业违法行为会更肆无忌惮。一旦劳动者维权积极性受到约束,那么企业的违法成本就降低了。企业违法成本降低,则会导致本身就无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更肆无忌惮去压榨劳动者,去破坏这个法治环境。该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给这类企业递刀子。

最后,再简单说几点。

从逻辑上来说,如果劳动者频频将企业推向劳动仲裁,本来应该去思考这个企业是否存在一定问题。而现在,政府部门竟然不去追究企业的责任,反而是将矛头指向积极维权的劳动者,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难道不应该出台一个“企业异常名录”?如果一个用人单位频频被劳动者仲裁,并且频频败诉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难道不应该主动介入,去调查这个用人单位存在什么问题。而现在竟然是去调查劳动者有什么私心吗?我是有见过狮子大开口的劳动者维权,但是无论劳动者张多大的口,那后面自然有仲裁院有法院会去对劳动者维权作出理性的判断。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在一开始就不让劳动者站到这个擂台上来。

头疼砍头,脚疼砍脚的行为实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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